声誉风险管理如“体检”

五月 15, 2023/ 0 评论

张忠宁/北京

声誉风险,被认为是现代市场要素的“无形要素”之首。在金融市场中,声誉风险在风险管理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金融机构多年积累的重要资源,是其生存的基础,是保持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和信用关系的重要保证。

那么声誉风险是什么?在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上的定义,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在国际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将声誉视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监管机构对银行声誉进行有效评估,并指出声誉风险是监管机构在风险评估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可见,中外概念殊途同归。

声誉风险不同于其他金融风险,一般情形下它很难直接计量,也很难与其他风险分开并独立处理。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在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增强竞争优势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声誉风险管理类似于人的自我体检,抓住这个体检的时机,可以发现、识别、解决组织和机构在制度、机制、架构、运营等很多方面的短板与不足,也就是找到“健康隐患”。
首先,声誉风险问题,实质上是内在问题的外化表现。笔者曾撰文总结了当前六个方面的金融舆情高发领域,几乎每一条都可以追溯到机构内部的“发病部位”:比如,因金融机构管理层内部矛盾激化或高管人员刑事犯罪而演变为“头部舆情事件”,这方面的舆情反映了公司治理方面的严重问题,特别是董监高人员的标准、选择、组成可能有不当之处。如金融机构因销售出现产品误导、宣传信息错误、客户适当性不足等问题而引发的舆情,这方面舆情与机构产品宣传和销售有直接关联,反

映了销售不当的问题。在金融业部分过时、不合理的政策法规、条款、程序等导致负面舆情,大致是由机构条款不当引起。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不当言论、行为等也容易成为舆情爆发点,这显然与机构对员工的管理不当甚至失控有关。只有发现问题,查找病根,才能根除病患。

其次,声誉事件的偶然性隐含着机构运营管理出现疏漏的必然性。就像自行车爆胎一样,肯定是什么地方被扎了洞;人发烧,大概率是身体内部有炎症。追寻声誉事件发生的原委病灶,就可以对症下药、纠正偏差、发现短板、剔除大患、解决困扰。梳理近年来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事件,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原油宝”事件,暴露了某国有金融机构在银行衍生金融产品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特别是在销售环节、风险管控环节等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时候,越显得很健壮的人,越存在不容易被发现的病患。对这家一直以来表现很优秀机构而言,一些问题可能被长期掩盖和忽略,直到偶然发生声誉风险事件。事件之后,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痛下决心,对此类产品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整改,消除了此类隐患。

第三,声誉事件是对机构领导者应急应变能力和思维、格局、胆识等各方面的综合检验。如何处置声誉事件,需要领导者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从事件发展过程看,敏锐的洞察力不可或缺,要快速发现舆情苗头,赢得处置先机;迅速的决断能力会起到把脉定向的作用,指导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紧密无间的团结协作精神,是保证舆情处置效率和效力的关键,相互扯皮、互不担当往往会恶化舆情发展;强大的对外沟通能力,是向社会宣介利我主张、发出权威声音、表达道义关爱的重要手段。

第四,声誉事件是滑铁卢,还是莫斯科保卫战,关键在于处置的效果。声誉事件处置得当,对机构的声誉和形象来说是加分项。2020年3月17日,一条视频引起网民广泛关注。该视频显示,一名国外返京的中年女子拒绝接受隔离,外出跑步且不佩戴口罩,遇到社区工作人员劝阻后大呼“救命”“有人骚扰”……随后有知情者爆出该女子姓梁,是外资药企拜耳的管理人员。当日晚间,拜耳中国发布的一则声明证实了网友的说法,该声明承认涉事的女子为公司员工,并宣布将其辞退,且立刻生效;同时要求公司员工严格遵守各地方防疫措施,并与中国一道抗击疫情。由于拜耳中国回应迅速,态度端正,表述得当,无论对事态发展,还是对企业自身都受到好评,是加分的。

第五,声誉风险管理绝不是挂在墙上的,务必落实落细。《办法》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这些监管措施,都是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把声誉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贯彻到位,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如有相关情况,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报告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于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报告制度,是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声誉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相应制度的明确要求。这类似于体检的健康报告。有问题,不报告,甚至讳疾忌医,可能把小病拖成重病。及时报告,对一个机构来说,是严格管理、内控到位、路径清晰的重要标准;对一个行业来说,这也是强化声誉风险管理难为声誉风险的基础,是统筹协调的根本需要。

为什么要提出报告制度?

最主要的,这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声誉风险信息,把握行业声誉总体形势,协调和调度各种资源进行处置。而金融机构对于舆情隐瞒不报的情形,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机构希望维护自身声誉,试图内部消化解决,不愿意让外界知晓,宁为单位利益吃哑巴亏。为实现这个目标,机构常常息事宁人,以退让求得客户认可,不该给的给了,不该赔的赔了。二是案情重大,张皇失措,不知道如何对社会各方面交代。三是个别内部人员因为涉及案件或者事件,希望不要张扬,尽力掩盖事实真相。

在贯彻《办法》的过程中,隐瞒不报危害良多。一是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情况,无法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无法在声誉风险管控层面,制定统筹全行业的办法,更无法整理出措辞严谨的口径来应对新闻媒体的质询。二是不利于声誉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对于有些声誉风险,机构自己可以处置,但是很多风险事件具有很强的外溢性,需要监管部门的整体把握和总体处置。三是及时遏制风险的加剧。报告制度可以使金融系统的应急、救济资源得到最大效率的使用。

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对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所有公共机构共同面对的课题,但很多地区、单位在这门“必修课”上不及格,出了事第一反应是捂着、盖着,实在瞒不住了才报告,错失了很多很好的处置时间窗口。这期间,相关谣言怕是已经漫天飞了,公众可能已经被“带了节奏”,后面再想要回舆论主动权恐怕已是不可能的了。回顾近些年的热点新闻事件,这样的教训已经足够多了。

(转载自《金融机构舆情管理纵横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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