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既不都是公益,也不全是生意

八月 18, 2020/ 0 评论

文 宋平凡/安徽

2020年中,人们刚从新冠疫情中缓过劲儿来,长江流域,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却又遭受罕见的洪水灾情。据国家应急管理部统计,从主汛期(6月1日)开始至7月下旬,洪涝灾害造成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西、贵州、广东、重庆、四川等27省(区、市)4552.3万人次受灾,142人死亡失踪,3.5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1160.5亿元。大疫大灾当前,人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风险比我们想象的更近,逐渐适应风险、抵御风险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生存和生活技能之一。

一、保险作为抵御风险的手段由来已久

说到抵御风险的手段,不得不提保险。从契约行为的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事件向受益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从本质特征来看,保险是一种互助手段。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本身不具备直接消灭风险事件的功能,它只是将众多可能面临风险的被保险人联结为“命运共同体”,实现风险均摊。

作为一种补偿和分摊意外损失的基本经济手段,保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我国很早就有“十船分米”的故事:古代的粮商为了避免运输途中粮食全部损失,就各自把粮食平均装到分别属于十名粮商的十条船上并分批出发。这样,即使其中一条船遭遇事故,每名商家承担的损失也就只是十分之一,这样十名商家也就实现了风险均摊。

二、保险抵御巨灾风险时存在诸多困境

虽说保险是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但针对巨灾,比如特大洪水、地震、海啸等,保险功能的发挥常常

Realistic tornado swirl with dark clouds in sky vector illustration

遭遇诸多困境。2014年,深圳成为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的城市,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尽管如此,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作用的发挥仍然任重道远,这与巨灾和巨灾保险本身的特征密切相关。

首先,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一般度量灾害事件有两个评价维度,一是发生的概率,二是单次发生时所产生的损失,目前公认的对巨灾的定义是“小概率,大损失”的灾害事件。

对于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行为经济学领域的专家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人们对“小概率、大损失”灾害事件的认识与“大概率、小损失”灾害事件的认识存在差异,往往会低估巨灾发生的概率,或购买巨灾保险后由于没有发生赔付而产生后悔心理。当然民众不一定是排斥为“小概率”的不确定性事件投保,更大的可能也许是主观上评价灾害的概率存在“模糊不确定性”,影响了人们对投保巨灾保险收益的评估。这里我们需要从经济学角度去解释“风险不确定性”与“模糊不确定性”的区别:“风险不确定性”是指无法预料灾害是否会发生,但知道灾害发生的概率;而“模糊不确定性”指的是连灾害发生的概率是多少都不知道。尽管我们常用“小概率”去描述巨灾,但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很难告知被保险人巨灾发生的概率究竟有多“小”。由于巨灾事件的稀缺性,专业人士往往也很难通过统计模型去计算和模拟巨灾确切的发生概率,普通民众就更难评估了。模糊不确定性的存在影响了民众对灾害损失的评价,也影响了民众对投保巨灾保险收益的评估。

A cinematic portrayal of a city destroyed by Tsunami waves. Elements in this cityscape were carefully created, modified and manipulated to resemble a fictitious disaster scene.

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缺少自我防灾的责任感,并往往认为政府会承担一切救灾责任。但事实是,政府救助远远无法补偿巨灾带来的损失,2019年自然灾害造成中国直接经济损失逾3270亿元,如此巨大的损失金额远不是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就能解决的,一旦民众产生了过度依赖,则政府所采取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甚至会进一步压缩本身就不旺盛的巨灾保险需求。

其次,站在供给的角度,巨灾保险保障难度大。从保险人视角来看,巨灾事件不常发生,保险人在大多数情形下不面临赔偿责任,而一旦发生巨灾事件,保险人会面临巨大的一次性支付责任,极有可能顷刻间破产,没有平滑收支以维持财务平衡的机会;从被保险人的视角来看,巨灾之所以为“巨”,并不一定是单个被保险人在一次灾害事件中发生了巨大损失,由于巨灾事件往往是区域性的,整体性的,体现为众多被保险人面临的或有损失不是独立的,而是风险相依的,这实际上已突破了“大数定律”中至关重要的“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例如同一个社区的两栋楼,他们很有可能会同时遭受地震等灾害的侵袭,再加上市场上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大数定律”中“大”的基础也遭到了破坏,给风险分散和风险均摊带来了极大难度。巨灾保险需求不足和难以保障的两个特征是相互影响的,两个问题无法解决则会相互制约,使巨灾保险难以发挥功能。

三、政府和市场相互补位发展巨灾保险

那么,应该如何合理有效地应对巨灾风险?很显然,完全靠市场化运作和完全靠政府救助,都是行不通的。有一种观点是:巨灾保险,既不能完全当成“生意”,也不能完全做成“公益”。当然这话也可以反过来说,巨灾保险既要有公益救助的性质,又要有属于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并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们可将之概括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程管理”。从巨灾保险的参与方来看,政府要大力动员民众参与到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来,齐心聚力,通过市场化的手段真正实现灾害损失的互助均摊;从保险的本职功能来看,巨灾保险不应当仅仅充当赔偿的工具,而是要将巨灾保险的“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与事后补偿”功能相结合起来,实现对灾害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从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和学界研究来看,发展巨灾保险的可行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政府购买保险”模式

在政府购买保险模式下,政府方作为巨灾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的赔付对象往往是政府,但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进行救灾,受灾民众依然是实质上的最终受益人。表面上看,这种方式似乎与传统的政府救济方式无显著差异,但实际上,巨灾保险以契约的方式事先确立了救助责任,避免了政府遭遇过多不确定的财政支出,增加了财政资金的效率。为平滑地方政府的减灾预算,缓解巨灾带来的财政压力,政府一是可以配套发行巨灾债券,例如,长江流域的地区可视情况发行洪水债券,该债券的发行形式为或有收益债券,作用原理类似于金融衍生品,例如若5年内,该地方发生了较大险情的洪水,则债券不做赎回,或折价赎回;若地方未发生较大险情的洪水,则高价赎回该债券。二是可以设计指数保险,将保险赔偿责任的触发与某类指数进行挂钩(通常和气象类的指数有关,例如降水量),2020年5月在广州就发生过由于降水量过高而触发指数保险赔偿条件的情形,这样的方式使得保险赔偿的条件更易于监测,同时也给巨灾费率厘定增加了统计学途径。

这类模式的巨灾保险模式简单易行,便于政府统筹规划,我国大部分试点地区所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但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民众直接参与度较低,类似于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不能激励受益人进行自我防灾减灾等。

(二)“政府出钱+居民投保”模式

“政府出钱+居民投保”的方式使得政府和民众真正高度参与到了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中,这种模式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提高居民的巨灾保险投保意愿,增强了巨灾的可保性。“政府出钱+居民投保”的方式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形,有不同的实施方案:

一种可行的方案是“财政兜底,居民加码”,政府用财政出资购买一定额度的巨灾保险对居民进行兜底保障,这类保障覆盖面广,但额度较低。若居民在此基础上有更深层次保障需求,则可在政府购买支出保费上自行额外增加保费支出以提高保障深度。例如,政府出资为辖区所有高风险地区居民每户提供1000元的风险保障,倘若部分居民认为该保障力度较低,不足以弥补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则可以自己自愿额外支付保费,将保障额度提升到5000元。

另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居民自愿购买,政府配套补贴”,这种方案以居民自主购买为先决条件,在居民购买一定额度巨灾保险的基础上,政府通过补贴的形式提高保障额度。比如某地居民出1元保费获得100元保障,政府额外补贴给居民1元保费,使得居民共计获得200元保障。

第一种方案既从普惠的角度保证了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又满足了居民差异化的保险保障需要;第二种方案的优势在于,可以更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更有效地增加巨灾保险的购买需求。这类模式的优点突出,在各地也有一些实践,但总体来说并不普遍。

四、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依然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尽管学界与业界有许多人都在为发展巨灾保险而不懈努力,但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未来需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险意识。巨灾救济决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也有必要向民众普及。政府可与相关行业组织通力合作加强宣传,出版巨灾保险相关科普读物,设立巨灾保险宣传日,在权威媒体黄金时段投放广告等。事实证明,灾害事件的亲身经历者对巨灾保险的认可度更高,所以针对灾害事件开展巨灾保险的相关宣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是大力开发产品,积极推广试点。我国气候环境和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气象和地质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但有针对性的巨灾保险险种较少,目前较为典型的是地震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为提升保障能力、改善救助效果,需要开发出可以抵御更多巨灾的保险产品。同时,要加大巨灾保险试点力度,积极总结并推广有益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

三是巩固制度保障,鼓励协同合作。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保险产品的发力只是前端体现,各个环节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地方财税制度、债务管理方案都与巨灾保险息息相关;巨灾保险风险通过再保险手段或金融衍生品进行对冲也是增强巨灾保险保障能力的一个方向,如灵活运用保险共保体加大巨灾承保容量,灵活运用再保险更广泛地分散承保风险,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加强巨灾保险的区域协同保,助力巨灾赔偿的以丰补歉,增强保障能力等。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价。当前阶段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发挥仍远远不够,对巨灾保险的认识基本还停留在补偿阶段,应当探索由提供巨灾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或保险共同体充当城市发展“风险管理顾问”的可行性。例如在做城市重要规划(排水系统改造和新建住宅选址等)时,引进巨灾保险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对风险作出客观评价,使风险隐患在发生之前就得到重视,风险因素在形成之前就被消灭,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系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保险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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