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助力打赢攻坚战 ——也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困境和建议

八月 18, 2020/ 0 评论

文 王君/长沙

人们在享受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生活便捷、舒适同时,忽略了工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发生全球性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一、从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百余户农民索赔成功说起

2008年7月31日,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污染事故”赔偿险,保障企业生产状况和往年污染事故造成赔偿的情况,投保金额为4.08万元。9月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事后,周边村民前后分三批共计120多户找到企业索赔。

株洲昊华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通过查勘现场,保险公司查证了氯化氢气体泄漏引起污染损害事实,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该案中,菜田蔬菜的损失、菜田清污费,及村民吸入有毒气体出现不适症状的治疗费等能核算出来的费用,都在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

二、关于“环境污染”

人们在享受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生活便捷、舒适同时,忽略了工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发生全球性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是各种污染风险因素及相互作用的结果。

1.环境污染的特点:

(1)广泛性,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隐蔽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积累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2.常规环境污染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环境污染的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3.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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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动,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积累性、潜伏性、广泛性特点,如果在环境侵权中仅以环境科学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解决,这种法律役于科技的负面效果应当尽量避免。所以,一旦发生诉讼,作为被告人的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环境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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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理念,以保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2017年,十九大首次提出三大攻坚战,污染防治就是其中之一。在顶层设计的正确引导下,保险行业积极贯彻落实,加快发展绿色保险,优化绿色保险产品服务供给,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险等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是由市场提供、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购买,并体现个性化和多样化,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主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Man survivor in gas mask on industrial gray background

国内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但微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光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保险不予承保。

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包含:(1)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2)第三者的清理费用:第三者未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3)被保险人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费用及其他保险公司同意的法律费用。

2.与国外产品对比

与国外的保险产品相比,国内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障有如下不同之处:

(1)国内保险公司只承保新污染状况,对于历史污染状况不承保,即保险公司只赔偿发生在保单约定的追溯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而造成的污染损害,对于在保单追溯期和保险期限两者之外的时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存在的污染损失保险不予赔偿。所以在保险条款中会约定将“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除外;

(2)保险公司只承保突发的污染,对于经常性累积性的排污行为导致的污染由于认定难度大保险公司不承保,即污染损害的发生必须是由于一场突发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

(3)只承保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承保,即保险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必要的清理费用,对于被保险人自身的营业中断的损失、第三者由于污染引发的其他的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不负责赔偿。

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2008年,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等省市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为主要试点对象。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保险机构制定首个环保责任保险金融行业标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引》,对涉及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从政策、经营、管理、工艺、运输、行业、敏感环境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计算复杂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企业的相关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参考。

2019年,浙江湖州出台第一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市级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将风险因素划分为静态、动态两类风险指标,静态风险指标是反映企业因客观因素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环境风险程度,包括环境风险物质等;动态风险指标是反映企业因管理水平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环境风险程度,包括环保基础管理等。此外,标准又将静态风险指标细分170项,全面衡量企业环境风险,划分为低、一般、中等、较高、高风险5个等级。标准适用于全市铅蓄电池、电镀、化工、纺织染整、制革、造纸等6大类行业,其他行业可参照。

2020年5月,宁波向全市推广实施生态环境绿色保险,引入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专业环保服务,企业投保后,第三方为投保企业按照约定服务频次开展环保评估服务、日常环保服务、环保培训服务和环保法律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基本服务,协助投保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如因其服务缺失造成投保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风险共担机制和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但是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第三方公司的指导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发生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将不用理赔或补偿。”

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4.典型产品条款重点解读

通过对以下某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解读,我们可以更深入理解目前的环责险情况: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散布、泄露、逸出,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未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解释分析】时间: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必须在A或B范围内。否则,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B范围内。

场所:保险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内。否则,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险事故。

事故原因:只有“被保险人依法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才属于本保险保障的范围。且突发事故与损失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若损失不是由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则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之列。

其构成需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

1.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的业务已在保单中载明。若被保险人从事的是未在保单中载明的业务,则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障范围。

2.发生了突发意外事故。突发意外事故是指突如其来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如火灾、爆炸等。若是渐进性原因导致的则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障范围,如管道腐蚀滴漏。

赔偿事由:本保单仅对以下两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导致的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2.第三者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造成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第三者的间接损失,本保单均不负责赔偿。

提出索赔的主体:由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三者首次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内。若第三者过了保险期间之后才向被保险人索赔的,则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

法律责任: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法律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单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出于同情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补偿,则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立刻、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解释分析】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扩散、维护个人、公共利益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但是费用需是合理、必要的,且保险人在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解释分析】若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受到污染的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或要求仲裁的,保险人承担由于诉讼或仲裁所需的费用,其他费用例如检测费、公估费等需事先向保险公司说明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赔偿。

赔偿限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在本试点的统保方案中,大型企业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最高可赔偿6万元,若发生多次诉讼或仲裁,法律费用可获得多次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

【解释分析】被保险人的明知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重大过失行为的,保险不负责赔偿。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噪声、光、震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解释分析】保险只赔偿被保险人的从事业务生产的行为,被保险人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不赔偿。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解释分析】由于自然灾害的破坏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不赔偿。

(六)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

【解释分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日之前,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日之前,即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发生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险不赔偿。

(七)硅、石棉及其制品;

(八)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借的飞机、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但因仅在被保险场所范围内使用的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此限;

【解释分析】由于被保险人在其场所范围内使用运输工具造成的污染保险赔偿,但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在其他场所使用造成污染保险不赔偿。

(九)地下油储罐;

(十)井喷;

(十一)微生物。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控制、使用的财产的损失;

【解释分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其雇员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不赔偿。

(二)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解释分析】由于被保险人违规生产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保险不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

【解释分析】间接损失不赔偿,例如停产造成营业中断的损失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

【解释分析】保险赔偿由于意外事故而引起的损失,即污染的产生的原因是一场突发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的经常性的生产行为、循序渐进排污造成的污染保险不赔偿。

(九)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解释分析】被保险人的违规行为保险不赔偿。

(十)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完工操作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解释分析】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生产活动中造成的污染,被保险人生产完毕后由于产品、完工原因的损失保险不赔偿。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发展困境和建议

1.积累数据,信息披露。对各类型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因素进行数据记录、积累,为定价提供数据支持;建立模型分析损失数据,解决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的不易确定性、专业性、信息不对称等难题。

2.制定相关标准。各省市依据所在地环境污染实际情况和企业各方面因素,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标准框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增强企业环境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企业和个人环境责任溯源及追偿机制,参与构建绿色环境防护保障体系。

3.优化产品设计。对于给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产品优化介入赔偿金使用安排,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不是仅仅赔偿损失,否则受害人可能把这笔赔偿款挥霍掉、用到其他用途,而没有用于解决环境污染;保险公司要进一步研究保障范围、条款、费率,明确赔偿责任,赔偿依据,在环境污染事件没有给第三方主体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不管是否是公诉事件,保险公司都应该有赔偿,赔偿金额以环境污染处理、环境改良基金的形式直接作用于环境治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条款限制来规避投保企业的道德风险;保险费率厘定参照成熟的车险险种定价方式,采用无赔款优待激励投保企业积极做好环境污染管理;保险资金介入环境保护事业,与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绿色产业基金,用于绿色产业扶植、绿色保险采购、环境风险管理,积极参与制定绿色产品认证规范和标准体系,支持、引导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技术创新;开发环境保护类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企业改善环境污染、进行绿色生产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4.“三全”风险管理。企业对待环境污染还存在重直接融资轻间接风险管控、重治理轻预防的问题,今后应该将风险管理全员、全时间段、全程嵌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定价、核保、防灾防损、理赔各环节发力,借助红外探测、GPS等装置收集信息,借助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保险科技创新,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直接触发理赔,减少投保企业理赔时要提交若干资料的负担,及时介入现场清理、损失补偿,而且能够科学确定损失金额,规避受害人夸大损失程度等情况,保障保险主体的利益,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符合保险基本原则,不让被保险人额外获利,规避道德风险,提升绿色保险发展业态。

5.创新模式,推广“保险+服务+补偿”。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相关专业的并不多,甚至是零,那么保险公司在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队伍建设,通过专业人才引进、后期培养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打造专业队伍,否则不能科学、客观核保、防灾防损建议、理赔。

6.落实奖惩机制。奖惩机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奖励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保障的保险主体,使得主体在面临定损困难、企业道德风险等等现实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愿意提供优质的环境污染保险;二是针对企业而言,根据强制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各省市应该根据企业污染情况制定地方性激励政策,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紧密结合;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划拨直接挂钩,使得企业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增强保险意愿,由被动参保转变为积极参保。

(作者系长沙保险职业学院保险系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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