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文学,后法律

八月 29, 2018/ 0 评论

文学是一个人的江湖,“一曲新词酒一杯,去年春上旧亭台”。洋人似乎也一样,诺贝尔文学奖通常只颁给一个人,物理奖、经济奖什么的常是两、三人分享。法律不同,法律不是一个人的世界。不用课堂教学,也可以产生作家,而且可以产生很好的作家,但很少听说法律有自学成才的。法律重严谨,文学重奔放。如此看来,法律和文学似乎相隔很远。其实不然,文学与法律其实是相通的。而且我顽固地认为,先文学,后法律。

文学是统帅,是灵魂。法律是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妥协。而在文学作品中,个人的自由经常发挥到极至——至少在精神上是这样。现实中人是不自由的,人受到许多限制,但人的内心渴望自由,我们的心灵也可以有自由。人有心灵的自由,正是因为有这种个人自由的发扬光大,才能有真正意义上妥协。如果个人或个体都没有真正的独立或自由,如果连精神上的独立和自由都没有,妥协又从何谈起?而不是通过妥协产生的法律,在适用中必定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因为人们不会从内心对这些法律有敬畏之心,只能靠压服让人们屈从。

文学作品是有灵魂的,而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灵魂,需要法官赋予其灵魂。我以为有了白居易,才会有法学家,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善法。不是吗?我坚信,先有“相逢何必曾相识”,才会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美国联邦法官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说过:“自由置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间;如果我们心中的自由已死,那么世上任何宪法,任何法律,任何法院,都无济于事。如果我们心中有自由,即便没有宪法,即便没有法律,即便没有法院,那又何妨?”

文学家和法官对人都充满关心。对于弱势群体和处于弱势状态的人,作家和法官有发自内心的关怀。比如,张爱玲说过这样一句话:“对于孩子来说,父母是上帝。可父母不是上帝。”如果法官对这句话有感同身受的理解,在家庭法诉讼的审判中会是另一种取向。

在法律、法治建设中,文学作品还有其特殊作用。比如《秋菊打官司》,这部被拍成电影的小说是被作为案例来解析的。在美国,小说就是小说,如何能够作为既定事实来演绎法律?美国学者讨论法律,事实大多是引用法院的判例,尤其引用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一审中当事方主要打的是实。诉讼也涉及法律的阐述,但法律学术讨论则主要是研究,事实已经由法院做了认定,对事实部分有了共识。这样大家可以放下心来讨论判例。很遗憾,中国没有如此深入人心的判例,所以只好借助广为流传的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

在中国现阶段,以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表面真人真事所可能引发的争议或诉讼。在现阶段中国,是非观念、真伪观念已经极为模糊。法院在判案方面缺乏应有的道德权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借助文学故事来讲法律。

我顽固地认为,只有伟大的国家,才会产生伟大的文学作品。看看唐诗宋词,就能感受到当时中国的伟大文明。美国是法律大国,但美国也是一个文学大国,甚至可以说首先是一个文学大国。美国开国之初,就有戴维·索罗、爱默森等人,他们的出现远在律师群体横行美国之前。美国有大批文学家,仅诺贝尔又学奖得主就有十来位。中国现代文学比较弱,要害是缺少幽默。中国文学最大的败笔,也可以说是中国文化最大的败笔,就是缺少幽默。幽默的实质是自嘲,承认自己不是绝对正确的,承认并尊重自己的对立面。幽默在英、美法律中也有对应,其典型代表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不同意见。

中国的作家大多不敢面对现实,并且成为传统。张爱玲是很多人比较喜欢的作家。但处于民族最危急的时刻,张爱玲基本不谈民族的苦难。何止是张爱玲,钱钟书也一样。《围城》是被公认的优秀作品。但就是这部好作品,也不敢正面写抗战,对南京大屠杀只字未提,尽管小说的故事发生在同一时间段。更要命的是,尽管文学作品中我们没有面对现实的勇气,但文学作品中杀人的勇气委实不小。《水浒》中的好汉大多杀人如麻,杀贪官奸臣,更杀无辜的平民百姓。贪官污吏陷害忠良,忠良则滥杀无辜。《水浒》中的第一好汉武松杀贪官是个英雄,但杀的兴起时丫鬟也杀,养马的长工也杀。贫苦出身的李逵更是以杀人为乐。最令人不安的是,《水浒》中杀人杀的轻巧,全不把杀人不当一回事。岂止是《水浒》,中国武侠小说也是这样,杀人轻松愉快。当然,武侠小说是否可以归作文学作品一类,确实还是一个问题。

轻松杀人——好莱坞大片也有这个问题。好莱坞大片中杀起人来也是轻松潇洒,其典型代表是施瓦辛格的动作片。而我们大多看的兴高采烈(这样看来,不仅帝王喜欢杀人,百姓也喜欢杀人,至少是喜欢看杀人)。但除了大片之外,美国还有比较严肃的作品,而且好莱坞大片中也有比较严肃的作品。

我们这个民族可谓苦难深重,但为什么总是小人得志,残害忠良?这点法律规定本身无法解释。我们的立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好的了,至少是最好的之一。立法难以解释我们的问题,判决书难以解释我们的问题,法律学术文章也难以解释我们的问题。文学可以解释。我觉得,北岛的两句诗便全说清楚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这就是我们民族的真实写照。

是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选择永远是痛苦的,经常是两难的局面。文学作品充满选择的痛苦:是背叛主义还是出卖亲友?伟大的作品来自冲突,冲突来自矛盾,而选择又是典型的矛盾。律师可以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但法官不行。法官必须平衡各种利益,在价值方面有所取舍,而且经常是在道德方面有所取舍。选择或取舍是人面临的永恒挑战。比如堕胎,在美国就是很难选择的问题,美国人民也因此而分为势不两立的两大派。堕胎派一口咬定堕胎是妇女的权利,而反对派则认为婴儿的生命权重于孕妇的权利。他们不仅要求法官做出困难的选择,而且还要求他们给出理由。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文学则向传统的道德定式挑战。文学家是开路先锋,法学家不敢说的话文学家敢说。但如果没有文学家的呐喊和彷徨,法学家思索和讨论的范围就会小的多。至少可以这样说,在没有文学家的世界里,法学家会很孤独。

朱伟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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