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善与社会规范

五月 28, 2019/ 0 评论

文 李自然(笔名)/深圳

儒家孔子(全人类“四大圣哲”1之一)的“人性向善论”启发世人“善”是“人与人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的法宝,鼓励人们向善、择善、行善,收获一个好的人际关系和人生发展环境,以期不断地、更好地展示每个人独有的“自我”的生命价值。

我完全服膺台湾大学哲学教授傅佩荣先生对先哲孔子“择善”论述的一些解读。傅教授认为:择善必须考虑三项因素:(一)内心感受;(二)对方期许;(三)社会规范。既然“善”是指“人与人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那么自然要注意到行动者自己、行动相关的对方以及社会大众所接受的规范。

然而,世人在人生“择善”的行为过程之中,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执行起来复杂,因人而异,三个因素兼顾起来较难,所以“择善”的结果也有所偏颇,表现不一,有时达不到“善”的预期效果,有时甚至产生负面效果,致使相关方受到牵连与伤害。

傅教授举例说:一个小孩为了满足父母希望他赚大钱的期许,他没念过书,又不知法律,结果去抢劫,成为罪犯。这时他会被认为是坏公民,但不会被认为是坏儿子。“儿子”是专就“父母”而言的,只要父母认定他是好儿子,天下人无话可说,要说也只能说父母不知好歹,害了儿子,不会责怪儿子。但是,就社会而言,任何人都是公民,犯法就必须坐牢,不管他是不是好儿子等等。

以抢劫表示孝心,这种“择善”实不可为。当对方的期许远超过自己内心感受时,不宜过度勉强,理由很简单:第一,社会规范往往是最低程度的道德要求,我们没有理由违背,为了小善而犯了大恶,或挖一个“大坑”填一个“小坑”,以致伤害群体的和谐;第二,对方的期许固然重要,但是没有人能完全了解或彻底满足对方的期许,何况对方也可能因时、因地而改变期许,结果则是自己疲于奔命,甚至受到伤害(或惩罚),以致忽略或耽误怠慢了生命中其他方面的责任,终生抱憾;第三,真正不可避免的是内心感受。当然这个内心感受因人而异,这与“择善”者自己的受教育水平、人生经历、社会阅历,以及与择善相关对方的关系等因素都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人与人之间的适当关系每天都在慢慢变化,如果“择善”者自己粗心大意,遇到必须选择某些行动时,就很容易犯错了。

Portrait of Socrates. Marble, Roman artwork (1st century), perhaps a copy of a lost bronze statue made by Lysippos

苏格拉底2说过:“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活的。”对照几千年前先哲孔子的智慧,我们来省察自己在人生“择善”行善过程中是不是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多误区?在行动上存在着很多偏差?以致使在结果上反映出尴尬、遗憾甚至教训严重深刻呢?答案是肯定的。

比如,“只要心善就行,帮人就行”,在这种认知下,我们在帮助一个人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对方是特定人群3一员的特殊身份,而这种特殊身份人群的行为有很多组织、政府、行业等方面的纪律、制度甚至法律等规范要求,在这种状况下,一旦没厘清处理好,“择善”者就可能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背社会规范或涉嫌突破法律底线要求。

又如,“只要知感恩,讲情义就行”。在这种认知下,我们是否充分评估了解被感恩者是否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特定人群的一员呢,因为这些特殊身份后面都对应着行业的、社会的规范甚至法律的要求。
再如,“只要出发点好,为公司谋利益就行”。比如为打击保险诈骗,减少虚假赔案,为公司创造效益,我们可能会去找在对口的相关司法部门工作的朋友,以求报案受理、立案及时,第一时间到现场揭开诈骗真相,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择善”者这种行为也可能在破坏社会公平、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因为“择善”者有先于行业其他公司的快速报案立案的人脉及通道,报案立案快于其他公司。

“择善”者行善时,怎样的结果是“好”的择善结果?我认为必须同时保证三个相关者方面的利益。一是“择善”者本人内心感受满意,有幸福感;二是“择善”相关的对方期许基本满意,能得到帮助支持;三是顺应符合社会规范,充满正能量。怎么保证有这么一个“好”的“择善”结果呢?我认为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择善”者和“择善”相关的对方共同一起考虑商量,以遵守社会规范为前提设计“择善”实施方案。因为社会规范考虑的是极大多数人利益的共同诉求,它所包含的既有道德层面,更有法律层面的规范要求,如果违背了社会规范,“择善”者不会有一个好的“善”的结果,甚至要承受沉重的代价,可能同时还连累“择善”相关的对方,那就不成为其“善”了。所以“择善”者要以孟子所说的“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孟子·尽心上》)为基本原则。

所以,我们在人际关系的交往中,在帮助一个人时,在感恩一个人时,或“择善”对方提出期许时,一定要弄明白对方是谁?他的身份是什么?他所处的特殊环境怎样?我们对对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规范要了然于心,要结合社会规范的基本要求,与对方多做沟通,以减少双方对社会规范以及“择善”之事在认知上的落差,减少对“择善”之事结果的错误期待。

同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谨慎处理好与特定人群合作交往的相关工作,尽快建立《特定人群合作交往行为规范》,充分考虑行业公平、社会公平,按照有关部门对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在社会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注释1:存在主义代表人物、德国哲学家雅思贝尔斯研究了历史上各大文明的重要思想家之后,选出四个人作为人类的典范——释迦牟尼、孔子、苏格拉底、耶稣,称“四大圣哲”,编成了《历史的巨人:四大圣哲》这本书。

注释2:苏格拉底是西方典型哲学家,全人类“四大圣哲”之一,生平没有著作,但是启发柏拉图写下《对话录》,由此影响世人极为深远。

注释3:这里所指的特定人群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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