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绿色保险引领作用,助力经济绿色转型

十月 30, 2019/ 0 评论

文 车昭益/长沙

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的粗放式高速增长给资源、环境带来巨大压力,中国成为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将“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绿色保险,运用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产业绿色转型,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新时代中国保险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

一、绿色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绿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从狭义来看,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自然环境,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商业保险。从广义来讲,绿色保险属于可持续金融的范畴,与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治理有关的各类保险均可纳入绿色保险范畴。20世纪70年代,为规避因环境污染问题所造成的金融风险,绿色金融这一概念被提出。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自然灾害使传统的再保险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巨灾衍生品开启保险嫁接资本市场的先河。21世纪以来,因极端天气导致的损失呈指数级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绿色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走出低谷、提质增效的战略共识,绿色保险快速融入低碳减排和绿色消费领域。

为有效应对环境风险,国际上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主导,政府间合作组织、各国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国际保险行业协会和智库等共同参与的多边合作机制,搭建全球灾害防御交流平台,开发科学的环境风险分析工具,各国积极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灾害防御及应对研究,构建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国际绿色保险产品涉及环境保护、灾害应对以及绿色倡议三个方面,几乎涵盖传统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德国各种强制责任险种多达120余项。

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印度、巴西等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继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美国对于有毒物质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环境污染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赔偿或者求助于“危险物质超级基金”。德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和环境责任。英国对核污染和海洋油污损害赔偿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对于潜在环境风险较小的领域,则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法国采用“强制+自愿”的模式,由专门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投保企业的环保状况进行监督审查。印度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国有企业生产设备安全性能高、管理到位,可以不必购买强制保险,非国有企业要求投保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巴西要求污染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银行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放贷的条件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开始探索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保险在中国开始发展。2013年初,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部分省市石油、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2014年开始,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厦门、河北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巨灾保险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开始推行。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绿色投融资激励机制,设立国家级绿色发展基金、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2017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截至2018年底,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2.4万家次。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20余个。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瓶颈和问题

如上所述,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管理社会风险的主要承载主体,在助推国家绿色金融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与日俱增。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绿色保险产品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绿色保险发展还存在不少瓶颈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保险发展的基础支持条件缺失。一是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乏环境保护类的法条,但多是原则性规定或者鼓励性条款,缺乏可参照执行的具体法律条文,需要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污染责任。尽管近年来环境立法工作较以往有重大突破,然而环境污染赔偿机制不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很多恶劣的环境污染事件,都走不出受害人权益受损、致害人逃避社会责任、政府买单兜底的恶性循环。二是支持绿色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仅靠商业保险无法完全消化环境风险。环境事故兼具突发性、长尾性和影响广泛等特性,没有政府的支持,仅靠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为继。目前,我国尚未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系统的绿色保险激励措施,绿色保险发展举步维艰。

(二)绿色保险有效供需不足。一方面,绿色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善、赔偿标准不统一、缺乏参与主体激励措施,导致保险机构在承保环境风险时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限制了保险人供给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意愿。环境风险定量评估困难,保险公司难以科学厘定费率、确保偿付充足。此外,绿色保险具有损失特别大的特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而保险公司数据积累有限,难以集聚大量同质标的分散风险,产品定价难,费率厘定与风险状况不匹配,理赔限制多而保费偏高,产品种类单一,无法契合企业需求。保险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更愿意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为成熟的传统市场中,以至于目前我国绿色保险产品主要还是针对石油、化工等行业设计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与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相关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和市场投放远远不足。另一方面,绿色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品种单一,可保范围有限,保费过高,赔付难度大,环境污染企业虽有寻求第三方规避风险的需求,但企业自身难以负担巨额保费,有关部门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不足,现实中甚至有企业宁愿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不愿参保,或者企业过度依赖保险而环保科研投入少,诱发道德危险。

(三)绿色保险风险分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没有实现预期效果,我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仅仅依靠保险业难以弥补缺口。国家在灾后重建中,仍沿用由公共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救助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为巨灾风险担保和兜底。我国每年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数百起,很多环境事故发生后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环境修复成本和赔偿费用,最终给事故附近的受害者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给地方财政带来压力和财政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虽然逐年递增,但是保费收入远低于承保金额,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的差距逐年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深陷发展瓶颈期。例如辽宁省420家环责险强制试点企业,只有129家企业按照要求办理,保险覆盖率不足三成。

(四)绿色保险的投融资功能远未发挥。为了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目标以及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的国际承诺,预计我国每年需要进行3至4万亿元的绿色投资,而财政资金只能覆盖其中的15%左右,其余约85%的资金缺口则完全由社会资金来填补。

三、绿色保险发展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绿色金融的战略部署,为我们开展绿色保险指明了方向。中国保险业应进一步争取发展绿色保险的良好政策环境,尽快在环境风险治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构建完善的绿色产品体系,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培育绿色发展动能,为绿色产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一)加强政策扶持。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对绿色保险投保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保费补贴。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将投保情况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敦促企业和组织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之中。

为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议政府从制度上为保险公司进行兜底,对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其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新研发产品被认定为是绿色保险创新产品的,对创新保险机构进行奖励。生态环境部门要研究制定环境高风险领域重点投保企业目录,定期公示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将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能否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引导银行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关注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于被纳入重点投保企业目录但未投保的排污企业,取消其当年度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加强绿色保险组织建设。辖区法人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设立绿色保险子公司,或绿色保险事业部等特色专营机构;其他保险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总部给予机构设置、项目合作、创新试点等政策倾斜和资源支持。

探索建立绿色保险专营机构。将单一、散落在各个子公司的绿色业务进行整合提升,成立绿色保险专营机构。统一制定绿色保险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绿色保险经营体系。加大与政府数据对接及联合开发,建立环境风险数据体系,制定绿色保险标准及风险评估标准,探索建立绿色保险定价体系。推动绿色产品体系从事后补救向引导消费升级以及支持绿色产业的方向发展,逐渐覆盖绿色消费、清洁能源、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农业、绿色建筑和交通等多个领域。

加强绿色保险人才建设。辖区保险机构应加强绿色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具备环保专业知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打造专业化的绿色保险人才队伍。

落实企业环境管理责任。制定节能降耗政策,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加强机构内部绿色低碳建设,加大网络、电话等服务渠道的建立和推广,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通过移动业务平台、电子保单等电子化服务,实现绿色运营。运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发展“互联网+保险”,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要建立统一的绿色保险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集和管理环境污染、环境损害、节能减排、污染损害赔偿支出等数据,形成共享数据库,为绿色保险产品的创新研发、费率厘定、承保理赔、风险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持,提高绿色保险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运用风险管理和灾害学原理,加强对异常气候变化的预警,采取积极干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应灾和备灾能力。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进行环境实时动态监测和预警,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风险隐患,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探索差别保险费率机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发挥费率杠杆调节作用,引导公共资源及社会资本流向环境友好和绿色生态产业。

建立绿色保险补偿机制。运用金融风险定价原理,识别潜在环境风险,推动环境风险量化评估,实现环境风险可保。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行重大案件赔款预付,小额案件赔款快付。

建立保险信贷联动机制。将企业绿色保险投保与其各项环境评估结果、获取信贷的资质等挂钩。推行绿色保险的绩效纳入保险业绿色信用评级考核体系,实行绿色保险动态跟踪监测。

建立保险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商业银行的协作、互补,参与构建完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与服务体系,争取政策支持提高绿色金融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四)推进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快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步伐。推动绿色产品实现保障范围增加、产品种类增加以及保险服务增加,增加绿色保险有效供给。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实行具有价格优惠或者激励政策的保险费率和奖励条款,借力价格杠杆,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开拓绿色产业领域。围绕生态产业,有效提供绿色产品供给,提升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可及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保险,为绿色农产品提供全产业链保险服务,确保绿色农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积极发展绿色工业保险,服务清洁生产技术,为多层次、多功能的循环经济工业生产体系提供风险保障。发展绿色责任保险,推动环境污染保护法试点在全国推广,建立企业和个人环境责任溯源及追偿机制,参与构建绿色环境防护保障体系。围绕经济转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创新保险、风投保险、节能环保设备保险。建立完善与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将环境事故纳入巨灾保险范围。探索湿地、海洋岸线、岛屿、生态保护区等环境资源保险,研发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绿色车险等,推动全民生活方式绿色化。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损害鉴定、防灾防损等专业化能力,深度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积极研发环境风险监测模型、风险评估分类模型、绿色保险精算模型等保险研究工具,鼓励引进企业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压力测试、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的先进成果,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对环境风险的保险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完善配套支撑体系。

搭建“政保企”对接平台,引导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环境监管,引导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定期收集、整理环保“黑名单”和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通报给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应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不断扩大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绿色保险等各类金融领域和机构中的运用,并对不同评价结果的企业和项目在险种设计、条款设置、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形成以环保标准作为评价企业道德水平和资信水平的依据,提高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自觉性。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加强保险机构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探索实行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发布制度,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在绿色保险信息共享、建立专家库、标准制定方面积极发挥服务作用,支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宣传普及、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为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等级,科学厘定保险费率提供技术支撑。

(六)完善绿色保险法律法规。

建立绿色保险机制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依据不足、企业责任主体投保动力缺乏等问题。建议在新修的环保法中明确有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污染责任做细致划分,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规来对突发性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进行分门别类,从而在保险模式的选择上对号入座,严格市场准入,相关技术部门合理确定有关技术标准,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所属领域购买适当的保险,保险业积极拓展自身业务范畴。在保险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结合环保法中的相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真正落地。

(七)实行风险分散与资金融通双轮驱动。

建立绿色产业基金,用于绿色产业扶持、绿色保险采购、环境风险管理。积极参与制定绿色产品认证规范和标准体系,支持、引导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技术创新。支持绿色产业融资。运用“保险+银行”“保险+银行+政府”等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通过绿色信贷保证保险,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增信功能,协助解决“贷款贵、贷款难”问题。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投资中长期绿色项目。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投资决策中,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适时运用保险资产配置机制,以长期投资者身份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投资管理中,通过股东投票权等手段将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企业排除在投资组合之外,助推绿色发展;不断增强保险机构对所投资产涉及的碳排放和环境风险的分析能力,主动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自身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体系。配合承保端的运营风险管控防患违约风险,构筑起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损失补偿机制,实现企业绿色资产有增量,绿色风险有保障。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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