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在国家防灾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五月 15, 2020/ 0 评论

文 ·车昭益/长沙

在国人心中,政府似乎是万能的,一出问题老百姓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中国政府也总是乐于大包大揽,习惯于通过财政拨款,动员社会各界出钱出力的方式来应对各种巨灾事故,鲜有考虑运用市场机制,或者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灾害事故损失降到最小,保险业在国家防灾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防灾救灾“四重四轻”问题亟待破解

就防灾体系来看,常常是大灾发生之后热闹非凡,常态化的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严重缺位,普遍存在重灾后救援,轻灾前防范;重财政救灾,轻市场化灾;重科技防灾,轻经济减灾;重保险展业,轻防灾防损的“四重四轻”问题:

一是重灾后救援,轻灾前防范。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灾害事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救灾,却不愿意举全国之力上下一心一意防灾减灾。对于防灾减灾有事半功倍作用的灾害事故预防工作,由于不具备轰动效应,也难以立竿见影而常常被忽视。面临不期而至的灾难,总是显得手足无措。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像自然灾害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巨灾风险难以预测、发生频率低,事故没发生时往往很少会考虑运用巨灾保险来分散风险损失。在国家层面,目前我国也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体系,没有明确定位保险公司在整个抗灾救灾体系中应发挥的作用。

二是重财政救灾,轻市场化灾。在巨灾风险面前,政府的大包大揽容易导致社会对政府救灾的路径依赖。从汶川地震,到洪灾、冰灾,到2003年的SARS,再到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每一次都是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上下齐心,共克时艰,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一场场灾难耗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无偿抗疫模式虽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然而不求回报,竭泽而渔式的捐助也不利于经济的恢复重建。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资料显示,我国每年遭受的各类灾害损失至少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6%,且潜在的受灾损失还在不断上升,政府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改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政府风险保障服务方式显得尤为迫切。

三是重科技减灾防灾,轻经济手段防范化解风险。从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来看,我国十分重视高科技手段在抗击疫情中的应用,从超级计算机、无人机、机器人到大数据、云计算,处处可见高科技抗疫的身影。而与此同时,对于非常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的保险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利用保险手段分散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发达国家商业保险补偿在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风险中占30%到40%,在我们国家这一指标仅为5%左右。一方面,国内商业保险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每次发生大灾时,商业保险赔款占损失的比例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本此疫情,全国各地经济开启长达数月的休眠模式,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中断损失的风险,面临资金断裂、合同违约的风险,化解这些风险,仅仅依靠财政优惠,税收减免及银行信贷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体系,运用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不仅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决策者不容回避的问题。

四是重业务拓展,轻防灾防损。从保险行业内部来看,诸多险企迫于承保业务考核的压力,将大量的经费与资源投到一线销售中。而由于防灾防损技术操作难、投入成本大、短期看不到产出等问题,同时受大部分投保人仍旧缺乏意愿且不配合等现实因素制约,保险企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20世纪80年代,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还设有专门的防灾防损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防灾防损工作,但目前,国内保险行业几乎不再强化其防灾防损功能。

二、保险业在国家防灾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新国十条”提出,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是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要求到2020年,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要得到有效发挥。

将保险纳入国家防灾体系有利于减轻政府救灾压力,提高防灾抗灾资金配置效率。以往的财政资源配置方式的效率很低,一块钱财政直接补贴只能产生一块钱的效应,而保险对于财政投入具有显著的放大效应,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费补贴,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效应得以乘数放大,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百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甚至可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将保险纳入国家防灾体系有利于丰富和健全灾害预防管理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险业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具有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将保险业纳入国家防灾体系,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做出预警,有助于丰富和健全灾害预防管理体系。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将公共安全风险转移给保险企业后,实现自身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向公共服务规则制定者、市场监督者转变,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政府职能实现从全能型向有限责任型转变,使政府的地位更加超脱,可以腾出手来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将保险纳入国家防灾体系有利于增加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增强社会抗击巨灾风险能力。保险业由于集合了众多的同类性质的风险,可以实现风险管理成本的最低化,客户可以用很小的成本获得数百倍的损失补偿,将保险纳入国家防灾体系,有利于增加灾害损失补偿的渠道,获得比单纯依靠财政救灾更多的补偿,从而帮助受灾企业和个人增强抗击风险的能力,快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保险在社会防灾体系中的作用

过于依赖政府的“举国救灾”,不仅会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也不利于救灾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可以丰富我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健全灾害救助体系,提高巨灾保障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为此,笔者建议:

(一)转变防灾救灾思路,厘清政府责任边界。一是要实现政府由公共风险服务直接提供者到政策的制定者,购买监督者的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只有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政府部门才有必要介入。保险公司在损失精算评估、风险救助补偿等环节有着丰富经验,同时拥有专业技术团队,针对救灾减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政府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巨灾保险,可以以较小代价有效分散和化解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及巨型灾害给经济社会带来的震荡。建议将更多的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的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将更多、更广的自然灾害风险纳入保险保障的范围。二是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公共风险管理的政策支持力度。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建议修改《保险法》,将防灾防损纳入保险职能,对保险企业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防损提出明确要求。出台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家部委的协调统筹,将企业防灾防损工作融入到政府职能中,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保险行业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定期研讨防灾工作,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允许一定程度的犯错和试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大胆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和保费减免。

(二)建立合作机制,打造社会化联防联控网络体系。防灾防损工作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保险机构需要内外通力合作,建立社会化联防联控网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促进的局面。首先,要进一步健全防灾防损管理体制,实现社会防灾防损与保险防灾防损有机结合,提升公共安全治理的协同性和精准度。探索保险企业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发挥保险公司应急响应、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方面的技术优势,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优势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其次,要建立保险行业内横向合作机制。加强国内外保险业防灾防损信息交流与沟通,组建保险事故分析数据库,强化行业数据共享,研究制定体系建设和行业标准,共同探索防灾防损方法和途径,共筑安全屏障。其三,要加强保险企业与保户的沟通合作。保险企业要通过主动加强与保户的联系,帮助投保企业优化安全管理办法,督促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将保险业纳入国家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多层次巨灾应急处理长效机制。探索保险企业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在应急响应、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依托大型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优势和人、财、物的调动能力,增强防灾抗灾的社会力量。完善国家风险损失补偿计划,针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全过程管理。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3D建模等方式,实现灾前预警、灾后快速定损和及时救援。通过综合施策,建立起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

(四)加大防灾防损能力建设,补齐险企防灾防损能力短板。防灾防损能力是国内保险业目前最为短缺的短板,保险企业若要盈利就必须减少保险责任中的灾害损失,而防灾防损是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途径。灾害损失评估理论的测试报告显示:投入到防灾防损的1元钱,抵得上救灾的10元钱,更抵得上抗灾的100元钱,甚至相当于灾后重建的1,000元钱。对于险企增加承保利润、提升服务能力和品牌溢价来说,强有力的战略防灾防损部门必不可少。建议国内保险企业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机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专兼职专家协作网,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对保险标的进行监测,对承保风险进行预测,根据不同地域、季节、标的种类、风险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防损。建立绩效管理机制与培训考评机制,把防灾防损工作落实到各级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身上,变职能部门防灾防损为全员防灾防损,把各种防灾防损措施与宣传展业、核保核赔、保后服务等保险实务结合起来,与员工的薪酬联系起来。实行“谁承保,谁防灾”的责任制,把各项防灾防损措施落到实处。把客户的风险管理作为承保的重要前提条件,实现承保风险关口前移,将藐视安全而发生过大或过多事故的企业与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使其在投保方面受到约束。保费厘定要体现奖罚原则,以促进保户提高安全意识,主动控制风险,减少事故发生。

(五)切实做好保险理赔,发挥保险业在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方面的作用。理赔服务能否做好,直接关系到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和社会影响。保险机构要及时、快捷地做好理赔工作。在理赔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合作和促进资源共享,建立查勘定损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加强行业内的团结协作,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理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避免出现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在相同保险标的、同类灾害中,理赔流程不规范、赔付标准不一致的现象,防止对行业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六)加大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保险意识。防灾减灾工作光靠保险企业常常是孤掌难鸣,难以收到好的效果,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应加强保险防灾减灾的宣传,要让客户明白,一旦发生保险事件,即使保险可以弥补直接的损失,但是,人员的损失是无法补偿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由于事故造成的停产损失往往几倍于保险赔偿,在目前相关利益损失的保险投保率不高的情况下,客户这部分间接损失是没有办法转嫁的。保险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各种手段,广泛向社会宣传公共安全和保险的关系,宣传保险政策和法律常识,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参加保险不忘安全生产,自觉地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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