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进阶,明晰趋势变化

四月 29, 2021/ 0 评论

目前,我国保险业面对的主要矛盾已经演变为保险供给不平衡、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对此,保险业也在不断推出新的管理规范、产品新规,以及更多新产品,以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许多新的约定与规则,不仅仅行业从业者需要理解学习,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了解变化,也能让我们的消费决策更加英明。

话题一:重疾险新规来了,对消费者带来什么影响?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至此,重大疾病保险新规修订完毕,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进一步保护和提升消费者的保障权益,为保险业产品创新、理赔判定的更加科学合理夯实基础。

新规切换前后,大家都十分关注重疾险,市场上的重疾险销售也十分火爆。回顾来看,新规的变化及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疾病种类增加。2020版重疾定义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并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与2007版相比,新版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拓宽了保障范围。
二是扩展和优化了疾病定义。2020版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使得定义更加贴近最新的医学标准和诊疗技术,为理赔判定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比如对于“心脏瓣膜手术”,旧版以“实施了开胸”为赔付前提,2020版新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对于现在较为常见的微创手术切开心脏情况的表述更清晰明确,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同时,明确了恶性肿瘤定义下两种不保的疾病——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新版按照世卫组织《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及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明确了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不属恶性肿瘤,为理赔判定提供了更精准客观或公认的标准。当然,各保险公司也可在2020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三是设定了轻症赔付比例上限。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2020版将旧版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的较轻症状列为轻度疾病,并规定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所包含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保险公司在重疾险产品中新增2020版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对于消费者比较关注、旧版被完全定义为重疾的甲状腺癌,此次修订没有剔除,而是根据疾病轻重程度进行了分级,2020版对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被确认为“恶性肿瘤-轻度”,赔付金额上限从重疾保额100%调整为30%。

新规实施后,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重疾新产品的保障程度、价格和理赔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去评估:

首先,从产品保障程度看,根据前文分析,新旧重疾定义对保险产品责任范围不会产生很重大的改变,两类各有优点,新版下的产品仍能覆盖重要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而且,消费者购买的很多重疾险只能赔付1次重疾,新版将部分病死率低、预后效果好的疾病归入轻度疾病,客观上使轻度疾病不占用重疾赔付次数,而且主流重疾险都有轻症豁免,轻症赔付完后免除后续保费,再得其它重疾还能再赔,保障程度更优。

其次,从产品价格看,虽然新版下有部分原来的重大疾病被归为了轻度疾病,赔付金额下降,但当前主流重疾险的重疾种类高达百种且包含中症、轻症、多次赔付等,新产品保障范围变动远小于新规下疾病定义的变动幅度,而新重疾表的整体变化幅度也并不大(新表简单对比旧表下,中青年段发生率恶化明显,未成年和老年段发生率降低),加上重疾险费率高低除重疾定义、重疾发生率表影响外,还要受到产品形态、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甚至公司产品策略等因素影响。因此,新规下主流重疾险产品的价格可能略有下降但总体变化不大,而定期重疾险产品的部分年龄段产品价格则会有明显下降。

最后,从理赔方面看,按规定买旧版产品就按旧版规则理赔,买新版产品则按新版规则理赔,但从目前行业了解的情况来看,较多保险公司对旧版产品规定了客户择优理赔权益,客户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重疾定义进行理赔,这对购买了旧版产品的消费者而言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话题二:“惠民保”遍地开花,究竟值不值得买?

“惠民保”是2020年保险业的重点热词,保险项目快速席卷各主要城市,成为百万医疗险后又一个现象级健康险产品。

到底什么是“惠民保”?简单而言,“惠民保”可以理解为是针对基本医保参保人推出的、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一般在地方政府的指导或支持下由保险公司共保或独立承保、并由持有保险中介牌照的第三方公司提供平台支持或特药支持。

据了解,深圳市在2015年即在国内率先推动具有普惠性质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拉开了各地发展“惠民保”的序幕。2020年以来,“惠民保”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政府背书、带病可保、保费低廉等颇具吸引力的标签,让“惠民保”成为现象级网红产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的“惠民保”项目已涉及22个省超过230个城市,超过100款产品,累计覆盖超过2500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随着“惠民保”的快速发展,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下发首份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惠民保)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惠民保”之所以能迅速成为爆款,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背书外,最关键就是“惠民保”具有低保费、宽门槛、高保额的特点:一是低保费。“惠民保”产品的价格往往是一年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二是宽门槛。“惠民保”几乎零门槛参保,对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不限年龄、不限职业,无健康告知、无等待期、可带病投保,对既往症人员参保限制也较少。三是高保额。“惠民保”的保障范围主要以社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为主,或扩展至目录外部分费用及部分重疾的特定药品费用,住院医疗费和特药费用的保额往往达到百万或两百万以上。

当前,“惠民保”已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对政府而言,“惠民保”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很高的政策站位和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以相对低价的保费获得基本医保补充医疗险保障,有助于解决医保外的高额医疗费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惠民保”可搭建医保和商保的桥梁,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品牌影响力。

当然在发展中,“惠民保”也客观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项目无法获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经验数据,产品定价缺乏经验数据和精算依据,极易造成项目亏损;有些项目缺乏政府部门尤其是医保部门支持,投保率较低,项目面临亏损和可持续问题;有些城市行业共保情况混乱,部分城市同时存在多个“惠民保”,同业恶性竞争现象,容易产生销售误导等等。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惠民保”赔付门槛高、报销比例低,例如设定2万元左右的免赔额相对较高,且需要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才计入免赔额,并且目录内外的医疗费用或特药费用通常设有赔付比例,这些规定也影响了参保人的获得感。

那么,如果已经有了基本医保或百万医疗险,是否还要考虑投保“惠民保”?消费者如何选择“惠民保”产品?我们有以下建议:

“惠民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出现,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基本医保保障不够,仅靠基本医保仍无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目前,职工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大约为总费用(含自费)70%左右,而居民医保多在55%左右,个人仍需承担40%左右的自付或自费费用。并且重疾发生率逐年攀高,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侧重保障医保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对于自费费用及价格高的癌症靶向药、罕见病用药大多无法报销,个人承担费用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惠民保”的出险,可以解决目录范围内医保不报的部分和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从而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

在“惠民保”产品的选择上,建议消费者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障范围、免赔额、报销比例,还要注意到有些产品是保障范围广(包含目录内自付费用、目录外自费费用及目录外昂贵药费)但报销比例低,或者报销比例高但可报销的特药种类少、额度低。

百万医疗险和“惠民保”都是基本医保的重要补充,差异在于保费、保障责任、赔付比例、免赔付及健康服务等方面。“惠民保”以社保目录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为主,较少包含进口药、自费药、自费项目,且免赔额大多在2~3万元,报销比例多为60~80%,而百万医疗险一般不区分社保目录内外用药,正常情况下扣除1万元的免赔额后100%报销,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但保费要比惠民保高。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越严重的疾病、医保外需要花费越多,因此,在投保符合健康告知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考虑购买百万医疗险及重疾险来满足更全面的风险保障;而对于老年人、高危职业人群、或因健康状况较差无法购买商业健康险、以及保障欠缺的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无法为自己配置百万医疗险等中高端医疗险,可以先选择“惠民保”作为基本医保的补充,提升对自身健康的保障水平。

话题三:养老保险,离我们真的很远吗?

当前,我国正面临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5亿(预计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近5亿),老年抚养比例不断上升,高风险老年家庭增加,老年人口已超过了欧洲4个人口最大国家德、英、法、意的老年人口总和,这在产生巨大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需求同时,也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沉重压力,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养老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今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一个非常严重和现实的社会问题,更是全社会都要普遍关注关心的焦点。

说到养老,不少人可能认为有了退休工资,就不用担心养老问题,不用考虑购买其他养老保险。但实际上大多数人的退休金很难保证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养老金体系。我国的养老金体系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近10亿人,职工养老正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养老险,目前企业员工退休工资大部分来自基本养老金。第二支柱为政府倡导、企事业单位自主发展的补充养老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这部分绝大多数沦为了国有大型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并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有。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重在发挥个人的作用,包括所有民众都可以自愿购买保障养老资金收益的年金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身两全险等,积累长期补充养老金,享受养老服务。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养老金替代率这个概念。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这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根据国际惯例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替代率达到60-70%,可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替代率低于50%,则生活水平会较之前有大幅下降。

目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各支柱发展失衡,三大支柱的构成比例大致为78:18:4。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但替代率在逐步走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与人社部公布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测算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可以发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自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2015年仅为49.1%,近几年更是徘徊在45%,与59.2%的第一支柱替代率目标相去甚远。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面、资产比重相对较小,第三支柱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规模小、作用发挥还很薄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均不足1%。在如此低的替代率和失衡占比下,养老问题令人担忧。

养老替代率不高、三支柱发展失衡的直接体现就是个人退休养老金不足。众所周知,我国养老“双轨制”制度中,体制内人员退休养老金替代率远超过80%,有的甚至达到90%以上,但非体制内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呈现逐渐走低趋势。对后者而言,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每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但由于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不同,每个地区的养老金也不同。根据2020年全国各省市平均退休金数据显示,西藏因处高原地区有补贴遥遥领先,人均接近5000元,其次是上海北京4400元,青海4000元,广东排第12名为3218元,余下的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在2000~4000元之间,平均养老金水平低于2800元的地区有广西、海南、湖南、吉林,最低的吉林人均2622元。可见,仅靠基本养老退休金很难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准,尤其在退休后还可能面临因身体和生活方式改变而急剧增多的医疗保健、食品生活开支。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今年3月公布的“十四五规划”中,不仅提出了延迟退休的改革方向,还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表明国家迫切需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断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期表示,比较理想的第三支柱替代率水平应该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平均15-20%的养老金替代率,建议将商业养老保险明确为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重点行业。人社部公开介绍将研究出台个人养老金制度,提出“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对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成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满足老百姓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由此可见,未来个人养老金发展空间巨大,商业养老保险也将成为填补养老金替代率缺口的重要力量。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提前考虑个人养老保险,才能更好应对日益突出的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问题,提升养老储备和养老金替代率,才能实现退休生活目标,享受舒适的养老生活。

话题四:《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云购保险有哪些变化?

拿起手机,动动手指,就可以为自己的需求增添一份保险保障。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消费者投保越来越便捷。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测算,2020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同比增长12.2%。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不少隐患和问题,银保监会2019年接到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约1.99万件。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与2015年版互联网监管办法相比,最新版办法在内容上有大量扩充,从原来的六章30条增至七章106条,推动互联网保险管理更趋规范:

一、明确经营主体,让消费者投保更有依据

如何准确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长期以来颇受市场关注。新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三个条件,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内涵和标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更好开展。办法还突出强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持牌经营,“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这也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和越界营销行为,可以更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规范互联网营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表示,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办法还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应保障客户的退保权益,不得隐藏相关业务的办理入口,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退保,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建设独立于销售、理赔等业务的专职处理互联网保险客户投诉的人员队伍。

三、注重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提高消费者服务体验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近期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通过专门条款新增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即办法第17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识别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要求保险机构应充分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以及保险机构因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互联网销售投连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还应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业务管理制度,向消费者做好风险提示;在销售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清晰、简洁的方式保障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愿,不得采取默认勾选、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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