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比较及借鉴

六月 9, 2022/ 0 评论

文·夏志琼/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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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碳排放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给经济发展带来两难决策。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

金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力量,绿色金融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所以我们有必要更多认识国外绿色金融实践,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来看,1992年出台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而制定的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京都议定书》;2009年12月7日的《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实施,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了制度安排。在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方面,自2015年以来,全球绿色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增加了1倍多。

(一)绿色信贷

绿色项目贷款是目前最主要的绿色项目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以贷款的形式向绿色项目提供融资。2012年10月成立的英国绿色投资银行(GIB)是世界上第一家专门致力于为绿色低碳项目融资的投资银行,成立以来发展迅速,该行通过18亿英镑的直接投资撬动了总共60亿英镑的私人资金投入到绿色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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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国际“绿色金融”主要发源地之一,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相关政策已经较为成熟,体系也比较完善。国家参与是德国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最重要特征。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整个“绿色金融”体系中始终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开发出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低息绿色贷款。同时,联邦政府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可长达十年的贴息,推动业务可持续发展。

美国银行创新了支持节油技术发展的无抵押优惠贷款,纽约、夏威夷、康涅狄格等州成立了绿色银行,使用创新的商业模式,吸引民间资金投资绿色行业。

日本的绿色建筑市场是由政府所主导,法律监管、政策激励、市场推广多管齐下。日本推行建筑环境性能效率综合评估系统,很多扶持政策与评估结果挂钩,例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惠利率等。横滨银行对三星级以上的新建公寓给予优惠利率支持,住友信托银行对四星级以上的新建公寓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荷兰银行、澳大利亚的本迪戈银行、加拿大国家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均为家庭提供了针对家居节能的绿色抵押贷款。

世界多个国家推出了绿色信用卡,如荷兰合作银行的气候信用卡、英国巴克莱银行的巴克莱呼吸信用卡等。巴克莱银行的呼吸卡信用卡将税后利润的50%以及消费金额的0.5%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

(二)金融市场绿色产品

在传统绿色信贷基础上,加大创新投行与金融市场产品,例如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指数产品、绿色资产管理服务等,加强绿色金融市场流动性,支持绿色金融市场发展。

绿色债券方面,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了首只绿色债券。2013年国际金融公司与纽约摩根大通共同发行IFC绿色债券之后,绿色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国际市场通用的绿色债券标准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以及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开发的气候债券标准(CBS)。目前,以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开发银行依然是绿色债券市场最主要的发行人。对于国际性开发银行来说,投资于绿色项目要符合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欧洲2020项目债券”计划,旨在为能源、交通、信息和通信网络建设融资的债券由项目的负责公司承担发行责任,并由欧盟和欧洲投资银行通过担保的方式提高信用级别,以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
美国很大一部分市政债券用于环境工程和能源建设,而日本和英国的污水处理融资来源很多都是来自市政债。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方面,以绿色资产未来现金流作为基础,对多个绿色项目进行结构化组合,标的资产多样化,包括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住房抵押贷款、新能源汽车消费贷款、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收益权等。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优先/次级结构安排为产品提供增信,提高绿色资产的流动性,加强绿色投资的有效和精准性。

在美国实践较多的绿色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是以绿色房产抵押贷款,或者以绿色商业建筑贷款为基础资产,将其进行结构化组合后出售给投资者。养老基金、政府背景的投资基金或主权基金通过购买绿色MBS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可以间接促进政府环境政策。

绿色指数方面,是以绿色股票、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作为标的物衍生出的一类金融投资工具,发布主体包括评级机构、银行等。在国际市场上,标普全球清洁能源指数包含全球30个主要清洁能源公司的股票。纳斯达克美国清洁指数跟踪50余家美国清洁能源公司股票。FTSE日本绿色35指数包含日本35家从事环保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绿色资产管理服务方面,通过共同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等综合性的投融资经纪及其他相关服务,引导资金在绿色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依托绿色金融市场持续、稳定的收益及发展前景,为投资者提供有保障的收益。

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创办了全球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基金。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政府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基金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三)碳金融产品

《京都议定书》及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为全球碳减排行动以及排放权一体化市场搭建了制度框架,为碳资产大规模、标准化交易奠定了基础。为方便企业管理碳资产风险和收益,同时有利于投资者投资碳金融市场,在对碳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服务的基础上,还创新出碳价格指数、碳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

英国则是世界上较早采取制度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之一,2002年即建立了英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首个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国家,其确立的碳排放与碳交易双重监管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2005年,欧盟温室气体贸易排放机制正式启动,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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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方电力交易所、未来电力交易所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等。欧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约机制(JI)机制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s)或减排单位(ERUs)。目前发达国家CDM项目主要通过碳基金的方式运作。

欧盟2019年初启动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以减少碳市场过剩配额。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根据《泛加拿大清洁增长和气候变化框架》的要求于2019年初启动其碳市场。瑞士2018年末采取措施推进其碳市场与欧盟碳市场的链接;日本东京和埼玉两个碳市场在2011年启动链接,开创了城市级碳市场链接的先河;韩国碳市场在第三阶段(2021-2025年)开始考虑与其他碳市场链接的可能。

(四)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在其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环保意识,将生态观念引入保险业,切实改变保险业过去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粗放式的发展方式。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自身的运作,支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险服务。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同时美国是实行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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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的环境立法也确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限制赔偿原则。法国在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法国通过建立技术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承保机构。

综上可见,国外发展绿色金融的特点: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制度保障和金融创新。美国将绿色环保责任写入相关环境法律,并制定相应的绿色金融法规,保证绿色金融有法可依,运用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二是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在催化和便利社会资金支持绿色增长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资金运用上收到了良好的杠杆效应。三是新兴经济体绿色金融发展迅速。巴西约有10%的银行贷款被列为绿色贷款。孟加拉国央行特别将增加金融包容度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明确目标。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和不足

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2021年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1.1万亿元。过去几年,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深度、广度等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支柱,需要创新具有可持续性的绿色金融商业模式。

(一)发展现状

一是政策不断推进。在国家层面,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即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先行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要求各试点地区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原则等。2015年9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战略。2016年8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制定了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2017年,人民银行出台《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等五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通过开展绿色金融政策制度的先行先试,推进全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2020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正式启动运营。与此同时,2021年,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明确气候投融资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N”之一。随着一系列政策落地,中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已是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落地。中国人民银行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思路,进一步构建完善了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通过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强制披露、绿色评价、行业自律、产品创新等,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源向低碳项目、绿色转型项目、碳捕集与封存等绿色创新项目倾斜。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绿色金融统计制度逐步完善,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2021年11月8日,央行正式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央行将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全国性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提供碳减排贷款,贷款利率应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发展,并撬动更多社会资金促进碳减排。这十分有利于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央行提供利率为1.75%的再贷款,是目前为止最低档的再贷款利率之一。

三是商业银行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工农中建四大行和兴业银行较早涉足绿色金融业务,在践行绿色金融理念方面具有先发优势,2020年,这些银行将绿色金融的战略高度再次升级,致力于在国内领先的基础上提高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全球绿色治理。大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把握绿色金融发展机遇,借鉴国内大行的先进经验,着手制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致力于成为绿色银行、低碳银行、气候友好型银行。兴业银行在碳金融领域布局较早,独立开发碳资产评估工具,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涉及碳交易前、中、后台的国际碳金融综合产品服务,从而在国内碳市场建设伊始就有能力参与市场建设。目前兴业银行已同全部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签署合作协议,实现了与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业务合作的全覆盖,提供资金结算、清算、存管、理财、咨询,以及交易平台系统搭建、规则制定、金融产品创新、课题研究、控排企业能力建设等一揽子综合产品和服务。兴业银行在湖北落地全国首单碳配额质押贷款业务;在上海市推进碳交易试点金融创新,落地首笔CCER结算业务,落地首笔碳配额资产卖出回购业务;在北京为其国内首例自愿碳减排交易提供资金存管和交易结算服务,并联合推出全国首例低碳信用卡;在深圳首个推出碳交易代理开户、落地首单碳金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2017年,兴业银行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发布中债—兴业绿色债券指数,同年,兴业银行进一步以中债—兴业绿色债券指数作为投资基准和跟踪标的,设立“兴业银行万利宝—绿色金融”理财产品,这是中国首只绿色债券指数型理财产品。

(二)存在的不足

一是政策及市场信号对于绿色投资和贷款的引导作用不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了反向激励。在各级官员的晋升体系中,环境保护及绿色产业发展的工作业绩缺少足够评估和体现。财政补贴、价格优惠、税收减免、贴息低息贷款等政策工具运用不够,高风险环保项目缺乏特别融资渠道,缺乏融资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绿色财政和绿色金融缺乏协调一致,政策不配套,效率不高。部分金融机构缺乏激励机制,存在“等靠要”思想,对绿色项目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且由大型金融机构主导,侧重于大项目投资、间接投融资,对中小型环保企业融资关照不足。

二是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动力不足。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绿色信贷一直存在不少风险点。如机构对绿色项目识别能力不足;不少绿色项目在运营初期收入过低,甚至没有现金流,还款来源无保障,缺少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容易形成不良贷款;机构对绿色信贷产品研发和后续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缺乏环保技术和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等,环境风险和效益无法在金融定价中体现出来。大多数绿色产业核心资产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转让、引资等体系不健全。

三是绿色金融标准有待统一。在绿色信贷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在标准统一、行业投向、法律体系建设以及相关激励引导机制等方面还相对欠缺。近年来,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但具体的信贷项目在具体执行上还面临不同的标准。目前我国关于绿色金融的分类标准有银保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标准、人民银行和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等出台的不同的绿色债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各自的相关绿色标准。不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这不利于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并增加了监管难度。绿色信贷的标准和绿色债券的标准还未统一,市场之间还存在着分割。同时,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的绿色标准还有所不同,未来还面临国内与国际标准统一问题。

四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滞后。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刚刚起步,除了中国银行与兴业银行发展CDM与碳交易外,没有形成真正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及产品交易市场。2021年,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市场参与主体单一,内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较少,市场缺乏投融资与风险规避功能。衍生品交易是碳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未来,碳期货、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需要逐步进入碳市场,提供价格发现、增强市场流动性、风险控制等重要功能,这才能为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

三、借鉴和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在各方推动下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但尚须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已走在世界前列,但在标准制度、碳金融市场发展,以及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学习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区的经验,支持新型绿色金融业态设立,目前,地方政府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很高,除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和新疆的部分地区作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外,包括河北、湖北、山东、陕西、江苏、福建等地也已经开始了绿色金融的初步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建议要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产业园区的发展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绿色银行,绿色基金,支持绿色信贷和绿色融资租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试点的地方政府发行绿色市政债券,促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发展,以金融科技+绿色金融创新为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投融资路径。绿色金融业务的正外部性和高风险性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隐形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补偿等方式间接参与绿色金融项目,提升财政资金的杠杆率。要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要强化国际合作、有序推动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借助债券通、“一带一路”建设契机,推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绿色金融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促进绿色资金在国际间有序流动。

(二)推动绿色金融体系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要将绿色发展理念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决策中强调环境保护。要在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中引入碳因子。要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形成互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科技的应用,建立绿色风险量化模型来确定信用评级,推广绿色信贷的资产证券化。要探索建立以用能权、排放权等为质押物的绿色信贷模式,帮助建立成熟完善、品种齐全的绿色信贷体系。鼓励绿色发展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国家新型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绿色技术银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民营企业引导基金等把绿色技术创新作为重要的支持领域。要创新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研发涉及碳定价、碳交易、碳履约等过程的保险产品,深度参与碳市场交易的完整周期。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技术创新。

(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融资机制。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前景好的环保企业直接融资。探索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表现好的企业优先提供上市、股权融资、债券发行机会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技术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节能环保企业服务。积极培育环境产权交易市场,要进一步完善股权交易中心功能,确保相关企业能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节能减排收益,同时也为企业进行排放指标(余缺)的调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四)提高绿色金融监管水平。加快绿色金融信息配套措施体系建设,完善绿色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提高行业风险控制水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环保部门与发改委、经贸委等政府部门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要研究设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碳相关的大数据系统。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监测,确保第一时间识别企业落后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为金融机构识别企业生产经营、环保风险等提供信息,确保绿色金融政策实施统一性,促进相关政策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针对目前多头监管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可以探索建立“生态+金融”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推动环保数据共享开放,明确各单位的数据共享范围边界和数据使用方式,实现跨部门的业务协同,进行精准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此外,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可以以各监管部门为核心,引入重点监测企业作为监管对象,规定上传数据类型和限制标准,实现环境风险数据实时录入,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证多方协同监管的有效性。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坚定支持者和倡导者,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不遗余力。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充分挖掘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潜力,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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