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市场需求
东南亚经济危机后,我国经济明显陷入了通货紧缩的状态。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住房信贷消费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尤为明显,据测算住宅业的1元产值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值为3,对就业的带动值为2。国家近几年也特别加大了对住房信贷的支持,央行继1997年拿出100亿贷款后,1998年又拿出1000亿元支持住房消费。与此相应,楼宇按揭保险作为与按揭购房相配套的险种也必将大有发展。
楼宇按揭保险作为一种效益险种,主要承担贷款所购之房屋由于火灾及一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局限性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具体到住房信贷消费来说,银行都要求贷款者在未还清贷款前,将所购房屋抵押,并购买楼宇按揭保险。但这并不能规避贷款者的信用风险,当贷款者由于疾病、死亡、收入减少、失业等原因无力支付按揭款项时,银行便面临着损失。因而银行一般都要求贷款者提供担保,现行的做法一般有两种:一是要求发展商为贷款者提供担保,负连带担保责任并实行保证金制度,并签订回购协议。但现实中银行同业之间竞争也日益加剧,往往一个好的楼盘都有多家银行进行争夺,对开发商提出过多的要求往往会降低银行自己的竞争力。二是要求贷款者单位提供担保。但贷款者与其单位往往休戚相关,贷款者收入下降往往是单位效益下降造成的,因而贷款人单位的担保质量是无法保证的,这往往也是银行为争取业务无奈为之的。这样,实际上市场上担保者的角色出现了真空,以至于有人提出了成立个人住宅担保公司。
此时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考虑介入这一领域呢?其实在《开办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分析》(《保险研究》1999年第六期)一文中,胡总已对这一险种的开办的条件及制约因素进行了卓有远见、细致深入的分析。而我是在业务拓展的过程中,许多客户提出此类需求,才引发了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作为保险公司提供房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无形中便担负起担保者的责任,比起其他担保者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保险公司是专职经营风险提供保障的企业,其资本雄厚、信用度高、风险控制手段多、担保能力强。保险公司的介入无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好办法,我公司推出房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具有我们自身优势的。我们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可以说在保证保险领域我们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对防范风险也有一定的心得。比起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房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要小得多,这与贷款人的自我约束是分不开的。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住房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的生产资料。因为所购房屋在未还清贷款前是作为抵押的,这必会对贷款人产生一种压力,使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因故延期未还,催收起来也比较容易。此外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不具有流动性,风险比起流动的汽车自然更小一些,也更容易控制。
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其制约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便是费用问题。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必将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到五),附加于贷款人,再加上办理按揭过程中所支付的楼宇按揭保险费、公证费、物业管理押金等杂七杂八的费用,无疑负担过重了。这也必将影响了这一业务的推广。
其二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房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推出后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强制保险,而是一个可以自主选择的的险种。银行或发展商如果强制贷款人购买,必将降低自己的竞争能力,毕竟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另外,产权的处置和转移也缺乏法律保护。
其三是房屋二级市场不发达。无法保证在我们承担了保险责任,取得抵押物处置权后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收回赔款。综合以上,只要我们能合理制定条款和费率,严格控制风险,推出房屋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我个人持谨慎乐观态度,该险种还是应该具有部分市场。其推广则还将有赖于法律的规范、市场环境的变化有关行业对风险的重视。(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