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政策的翅膀,如何展翅翱翔?

八月 28, 2018/ 0 评论

“国十条”绘制了中国保险业的宏伟蓝图,但蓝图要真正变成现实,需要保险业遥相呼应

 

在中国金融业改革如火如荼、保险业快速发展却遭遇瓶颈的关键时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6月底高调出炉。国家专门为一个行业研究出台指导意见,体现了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大大提高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必将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金融改革关键阶段特别是保险业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规划保险业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十条”顺势而出,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成为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整体内容看,“国十条”明确了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顺应了国际金融业的综合性、专业化趋势,这些政策,将形成中国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优势。可以预期,随着“国十条”的颁布,许多在“国十条”中未直接涉及的具体政策措施也将在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陆续出台,保险业有望进入一个快速、稳定发展的黄金时代。

 

功能:从“保障、投资”走向“参与社会管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会遇到难以预料的事故及各种灾害,对于个人来说,要完全防范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需要社会力量进行分摊,这也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将少数受害者的损失分摊在处于同样危险的多数人身上,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投资功能也被开发出来,分红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险等应运而生。虽然投资型险种有一定的诱惑力,似乎能让投保人有利可图,但如此一来,保险的真正功能——保障却正被人们遗忘。

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保险业看成一个产业,它不仅创造利润,还能带来社会的稳定,还是财富创造的极大动力。保险业只有从全局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主动承担起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历史重担,才能有利于自身的快速发展。试想,当保险无法解决人们的教育、就医、养老、天灾等最需要的风险保障问题,那么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何在?保险的意义何在?

社会改革与发展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而保险业要生存和发展,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从单纯的逐利到发挥社会效益、参与社会管理的思想转变。正因为如此,“国十条”将保险业定位于集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等功能于一体,提出了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特别强调,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要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医疗保险,有效缓解政府压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进人民福利。

 

这意味着,各种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保险将迎来甘露般的政策支持,随着“国十条”的不断深化,责任险、法定险、补贴险将驶入快车道。由业主、经营者、组织者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的公众安全“保险网”,将使“社会责任”的实现拥有一个合适且有效的经济手段,使政府及各种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化、法定化,凭借不同的产品、服务及功能,为各地区、各产业和各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政府借助商业保险,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就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机制,就可以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不仅提高了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效率,还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例如,农业生产因周期长、受自然灾害制约多等因素,决定了其“弱质产业”的特点。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如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支持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农险补贴、并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给予一定管理费补贴。从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政策扶持、商业运作相结合是一种比较好的经营方式,可以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解除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从商业险、责任险到强制险、法定险,从农业保险、灾难保险,到养老保险、疾病保险、房贷保险……这些既是保险业面临的难点与热点,也是保险业高速发展所拥有的空间与平台,将成为改革发展的稳定器。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保险的服务领域将不断扩大,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将充分发挥,保险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将逐步成为保险业下一步发展重要增长点。

 

契机:从“单枪匹马”走向“强强联合”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是金融业的三驾马车,在资金融通方面各自发挥重要的媒介作用。目前,鉴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三驾马车”呈并驾齐驱态势。由于金融业务界限的日益模糊,业务趋同,竞争异常激烈。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已成为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

金融部门具有相近的特征,实行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可实现优势互补,依靠业务的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处开花,产生连动效应。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的金融业风险加大,危机日趋频繁,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多元化经营、多地区经营来分散风险,提高竞争力。

“国十条”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同时,还明确表示支持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

事实上,“国十条”刚开了“口子”,中国人寿可能参股中国农行的消息便不胫而走,虽然中国人寿与农行有15年的合作历史,但仅局限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业务上,中国人寿希望与农行形成资本纽带,在农行改制上市等方面进行深层合作。两家金融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在城乡地区,如果形成“强强联合”之势,势必对双方业务的开展都会形成巨大帮助。

 

“国十条”出台第二天,中国人寿股份公司联手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以46亿元“吃下”中信证券定向增发的5亿A股,成为国内迄今为止最大的单笔股票投资交易。不难看出,除银行之外,保险资金对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行业都有强烈的合作倾向。事实上,保险业与其它行业的合作并不是单项的,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兴趣也颇为浓厚,有关银行已表达了成立保险公司的迫切愿望。其中,交行已获国务院特批试点“混业经营”,放言成立国内首家银行附属保险公司。

“国十条”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发生根本变化。对于保险而言,如果资金运作情况较好,就可以在产品开发和定价上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而取得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经营水平。当然,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混为一体,或者保险资金向银行、证券等资本市场“存钱”,绝不仅仅是为“吃利息”,同时可以借助其平台开辟市场新天地。

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一场客户争夺战,打赢这场战争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便利、高效、准确的优质服务。实行混业经营,推出一系列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来满足需要,就可能吸引客户,留住客户,获取长期利益。例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在大众心目中,银行的商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无疑对保险产品的营销、品牌价值等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随着“国十条”的出台,保险业与其他机构合作的热情异常高涨,这将利好资本市场。可以相信,在“国十条”的指导之下,进入全新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业,与正在实现重大转折的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将更加务实、高效,更加富有张力和活力,将迎来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等资本市场的多赢局面。

定位:从“粗放经营”走向“精耕细作”

 

对于保险业而言,“国十条”是机遇,更是挑战。“国十条”引发保险业的扩张,必然要求保险公司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家政策的全面接轨,特别是随着“国十条”的不断推进,保险市场将会出现群雄逐鹿的竞争局面,也必将催化保险业内在的改革动力,尤其在增长方式上,需要逐步实现从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化经营,更加注重“精耕细作”。

首先,保险公司要与“国十条”政策有效对接。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目前的保险险种设计大部分沿用过去的老条款,没有结合实际进行丰富和改进,保险条款滞后,保障面窄,保险责任简单,无法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如果未雨绸缪,如何消除这些差距,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拓保险市场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问题。

 

对保险业来说,除了管理体制和营销手段需要创新之外,最要紧的还是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产品的创新要善于引进和运用国际上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结合中国市场的特点,以“国十条”政策为契机,设计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一方面是基于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基本职能,适应企业和个人对风险转嫁的需求,对传统险种条款进行创新改造并开发出新的险种条款,强化保险的基本职能,扩大保险业务基础,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别是多个险种有望“立法强制”,保险业不能坐失良机,而应当顺应形势积极“跟进”,甚至是前瞻式的“先行一步”;另一方面是基于保险的融资功能,继续开发融保险、证券、银行业务于一体的新产品,适应金融业合业经营的大趋势。此外,服务的创新还要以新理念、新技术为支点,提供全方位、高品质服务,为客户创造便捷、省时、高效的服务通道。只有从细节入手、完善自身,以取得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和信任,才能赢得市场主动权,把握好每一个发展机遇。

其次,保费厘定需要精打细算。强制险、责任险、法定险往往具有公益性质,是为了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坚实保障,所体现出的是“社会福利”原则。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是自负盈亏。只有做好严格的精算以及完善的管理,通过管理式服务,不断地降低成本,合理合法地实现微利,取得自己的那份盈余。总之,各类责任险、法定险仍然隐藏着“真金白银”,关键在于如何“精耕细作”。

另一方面,产品设计能有多大空间、是否吸引客户,归根结底还是看投资渠道和投资回报,相对应的是保单在精算中应充分考虑到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因素,设计出来的投保率和保费才能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忽视投资收益,即使有强大的政策利好支撑,保险市场也注定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因此,加紧向市场本位回归,才是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

 

第三,保险资金也需要“保险”。“国十条”送走资金投资渠道不畅的困惑,在迎来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新机遇的同时,保险公司资金经营运用的风险也如期而至。随着保险投资情况越来越复杂,交易方越来越多,在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虽然交易效率越来越高,但风险传递速度也将越来越快。因此,渠道打开的同时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和引导保险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的准则,严防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此可谓迫在眉睫。

为此,保险公司需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尽快适应资本市场的“水土”,把市场的风险尽可能的考虑周全,在增值利用的同时增加安全性,确保资金在变化莫测的资本市场中安然无恙。

“国十条”为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政策东风,各保险公司在对《国十条》消化的同时,也在厉兵秣马进入备战状态。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只有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把握社会脉搏引领市场潮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陈爱和/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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