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卸货物车辆倾覆致人伤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用案例说话,以法律护航。为更好帮助大家熟知各项保险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华安保险》开辟“合规学堂”针对金融保险领域的真实典型案例,从法务的角度展开解析,与各位读者一同分享合规工作经验和干货知识,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因装卸货物车辆倾覆致人伤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徐丹 合规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刘某泰委托李某桦将其所有的一台挖掘机从仙葫运到南宁市友谊路高岭菜市场旁边的挖机停车场。李某桦驾驶重型平板货车将挖掘机运抵指定的停车场,在卸货时挖掘机侧翻致李某桦死亡。覃某妃、李某海等系死者的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后,对托运委托人刘某泰、停车场管理者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型平板货车车辆保险人、某保险公司陆川支公司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求托运委托人、停车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车险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覃某妃一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共计106.83万元。某保险公司陆川支公司认为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案发时,投保车辆处于停止状态,驾驶人系因卸货而发生事故,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刘某泰应承担卸货的合同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承担卸货责任应由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履行与李某桦自行卸货并被倾覆的挖掘机压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泰也不因此对李某桦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责任。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运营涉案停车场,其仅就停车场承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车辆保管义务,本案中,李某桦进入停车场后,因卸货致车辆倾覆,与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没有关联性,因此,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对李某桦的死亡亦无过错责任。因本案系在停车场卸货中发生事故,并非机动车事故案件,故保险公司亦不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桦驾驶的重型平板货车虽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陆川支公司投保,但卸货事故≠机动车事故,故也无法适用与保险公司所签署保险合同条规定进行理赔,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卸货事故≠机动车事故的审判观点,对于装卸货物导致他人受伤的诉讼案件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目前保险人处理此类案件一个常见的应诉误区是,对于作业事故,抗辩着力点往往在于阐述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意外事故的外延大于交通事故,在商业险条款中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不是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而事故并非因使用机动车而发生才是真正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应以辩证思维,加强对保险条款文字的理解,通过有效的答辩,还原保险合同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