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赔不赔?

四月 26, 2018/ 0 评论

彭远汉/江西

导读:
毋庸讳言,这几年出现的网约车模式虽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要不要赔?要怎么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刊发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约车保险纠纷案件。用私家车跑网约车的交通肇事车主,因为事先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被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最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保险理赔专家表示,今后全国出现类似案件,可以参照江宁法院的裁判思路。这也给用私家车跑网约车的车主们敲响了警钟。

案由

2017年夏天,南京市民程莉(化名)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她的是私家车主钱云(化名),当时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后经鉴定,程莉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车祸脑部受伤,程莉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她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事发后,钱云为程莉垫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而钱云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钱云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理赔。不过,保险公司以车辆当时是在跑网约车为由,拒绝了车主的商业三者险理赔要求。随后,程莉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认定钱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赔付方面,法院认为钱云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钱云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钱云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判决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的赔偿则要车主自己承担。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针对此案,法院还特地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

思路

毋庸讳言,这几年出现的网约车模式虽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中,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区分处理。该裁判规则基于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网约车保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由此,笔者认为,还要进一步加大以下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普及法律的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此,保险行业应充分利用媒体等渠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尤其是在私家车投保时,保险公司要告知到位保险条款的免责内容。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平台担责的工作力度。根据杭州市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11日,全市已许可设立网约车平台企业7家,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11237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车辆9255辆,平台、车辆和从业资格发证数量位居全国城市前列。网约车的出现,是时代的进步,也确实给广大市民带来许多便利。对网约车的经营行为,早前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经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所以,在发挥好网约车平台作用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更要加强管理、认真履职,确保这一模式能够继续获得稳健发展。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私车专用的工作力度。由于目前网约车的监管尚不完善,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网约车没有按照营运车辆性质投保,这些车辆实际上就是在“裸奔”,存在很大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必须提供“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证明”。严格规定目前仍在“裸奔”的网约车,一律依法依规办事,要么按营运车辆投保,要么退出网约车。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保险保障的工作力度。监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沟通与协调,加快网约车专项保险的开发和运用。鉴于网约车辆如果只投保非营业性保险未投保营业性保险,被保险人从事网络约车服务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除机动车交强险理赔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商业险责任的现实情况,在网约车专项保险还未推出之前,交管部门、私家车主、运营公司、保险公司要形成一个认识统一目标一致的保障体系。建议除交强险外,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自燃损失险等,做到应保尽保、保足保全,最大程度保障乘客及第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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