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产品创新五大关系

五月 25, 2018/ 0 评论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既是保险业当前面临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而创新的焦点则是保险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供求脱节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推出的许多保险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销路,保险人想卖的产品卖不出去,业务很难形成适当的规模;另一方面,消费者买不到想要的保险产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难以满足,保险市场上巨大的潜力不能转化为现实需要。

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缺乏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暴露出保险产品开发中的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闭门造车搞产品开发,保险公司研发部门对市场动态分析研究不够深入,对保险市场上的真实需求了解不透;二是险种针对性差,保险产品“千人一面”,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保险需求差异大的客观实际,难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消费者的差异化、多样化需要;三是采取“拿来主义”,照搬照套国外的产品,脱离中国国情的简单模仿,很容易造成“水土不服”现象;四是华而不实,热衷于概念炒作,在文字翻新上做文章,不注重在产品的价值创造上下工夫。

因此,保险产品创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作为产品创新的源泉,深刻认识产品创新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创新活动的规律性,在产品创新中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增强保险产品创新的有效性和创造性。

 

一、产品创新与开发新产品的关系

 

何谓创新?按照彼得·圣吉的说法,一个实验被证明是可行的新构想,只能称作发明(INVENTION),而只有当其能够以适当的规模和切合实际的成本,稳定地进行重复生产时,才能成为一项创新(INNOVATION)。保险产品创新不仅是开发新的保险产品,而且应是具有与其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业务规模的保险新产品。因此,保险产品创新不能简单等同于开发新产品。例如,有的省保险公司一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达70多个,但其中40多个产品没有保费收入,类似的这类新产品开发就很难称得上是产品创新。就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而言,产、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不算少,产品数量成百上千,但真正有效益、能够形成一定保费规模的产品并不多,不少保险公司的业务都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险种上。尽管许多小险种和附加险种的推出,是为完善公司的产品线,对保险市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不可能要求每个险种都有可观的业务规模,但保险市场上有规模和特色的产品不丰富,的确是当前保险业的一大突出问题。

保险经营是遵循大数法则,保险产品具有比较明显的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概念可以概括为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规模越大,产品的价值越高(交易成本越低)。网络效应揭示了消费者数量与产品价值之间的正反关系,即随着购买某种产品的消费者人数增加,该产品的价值不断上升,反之,产品价值的上升又会进一步吸引更多的购买者。因此,保险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只有形成适当规模,才能发挥保险产品的网络效应,才能够将成本降低到切实可行的程度,真正成为一种保险产品创新。

二、产品形式创新与实质内容创新的关系

保险产品创新不是靠产品名称翻新花样,更不是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卖点”,而应在内容上进行实质性的创新。保险产品创新是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业务发展。保险产品创新以价值创造为目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努力增进客户的利益,而检验产品创新的标准只能是市场的适应性和被消费者接受的程度。

保险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1、保障性。能够有效转嫁和分散投保者所面临的风险,及时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维护经济正常运行,安定人民生活。

2、收益性。能够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收益,特别是各种储蓄性产品和投资型新产品,其收益性的特征更加明显。尽管保险产品的收益性与其他金融产品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和可比性,但长期性寿险产品可避免银行储蓄、债券的再投资风险,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3、服务性。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仅是保单销售,更重要的是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例如,围绕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活动,以及理赔过程中的各种专业技术服务,能够为保户带来独特的服务价值。服务无止境,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许多与保险产品相关甚至毫不相干的其他附加服务,在客户服务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4、安全性。通过保险可以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满足感。

5、社会性。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还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利益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不同保险产品的价值侧重有所不同。但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是经济保障,保障性作为保险产品价值的根本体现,是其他金融产品无法比拟的,也是保险产品区别于其它金融产品的优势所在。保险公司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活动的经济组织,自始至终与风险打交道,承担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天职”。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不是回避风险,而是要主动面对风险,积极承担风险、科学评估风险,在此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控制风险,否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努力减小实际发生的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差异,尽量使经营结果与产品定价假设相吻合,而不是在风险面前畏首畏尾,裹足不前。风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意味着市场机会,发现风险就是捕捉商机,保险公司就是要善于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和管理风险,并从风险管控中获取经营利润。保险产品开发说到底就是如何发现风险、认识风险、评估风险和控制风险,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活动应该围绕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切实发挥保险产品在承担和转嫁风险方面的价值创造优势。

三、产品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的关系

强调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并不意味着排斥引进和模仿。事实上,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创新,必然有着自主的原创性成分,而任何一项创新活动,都是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空中楼阁”式的产品创新是不切实际的。对国内外保险市场上成熟的产品及技术,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引进和模仿,关键在于怎样引进和如何模仿,它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产品发展战略。如果能够很好地消化吸收,因地制宜地加以改进和再创造,引进与模仿也可以成为一种创新,而且对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这种创新方式更为常见。

保险产品从形式上表现为保险单,即由保险双方(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但它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保险产品虽然有着实物的形式或外壳,但它仍然是非物质产品,因为与物质资料产品不同的是,其使用价值不取决于物的外壳,而取决于外壳内的服务内容,人们购买保险不是为了得到保险合同,而是为获得保险公司围绕核心产品所提供的一系列保险服务。实际上,保险产品是包含险种、销售、品质、服务等方面的一个整体,而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只不过是产品的一种形式,保险公司要想开发出真正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远非推出新的险种条款就可大功告成的。保险公司围绕产品经营的风险管理活动,是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为基础,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核心能力很难直接模仿。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越大,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核心能力的要求越高,越不易照搬照套。因此,保险产品创新既要学习、借鉴和吸收国内外保险市场上产品开发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还应在认真分析和研究各地保险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消化吸收,结合公司自身实力,突出核心能力,大力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创性自主创新,增强产品的适应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的关系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而标准化则是对社会实践活动中的重复性事务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使之达到统一,从而获得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果。保险产品标准化,有利于保证保险产品的品质,避免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产品标准化还有助于产品的宣传和介绍,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不仅是对风险及其防范重要性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保险原理及相关知识的理解,认同保险的经营原则,尊重保险市场规则,减少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等类似的偏见。保险产品的标准应主要体现在遵循保险经营的原理、原则和行业惯例上,主要险种的主要责任要符合公认的行业标准,合同条款的表述应该标准化、规范化、通俗化,而不应各行其是,五花八门。产品标准化也应重在品质的标准化,而不是本末倒置,过分重视产品形式而忽视内容和实质,更不是要求各公司的产品千篇一律。

保险产品创新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差异。要以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使之符合不同社会群体的消费习惯,易于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产品研发机构要贴近市场、贴近客户,产品开发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挖掘、搜集和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了解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不仅要拓宽新的领域,开发新的险种,而且要善于从客户对现有险种不满足和不满意的地方找到新的需求点,扩展产品的内涵,完善相应的服务功能,努力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与此同时,要调动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积极性,通过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改变基层公司对开发新产品既无相应权限,也无产品创新动力的状况。目前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由总公司统一开发,基层公司对总公司形成过分依赖,而在产品与市场实际需求情况不符时,为迎合投保者的需要,往往采取变通手法钻公司管理上的“空子”,甚至不惜后果进行违规操作。事实上,基层公司了解当地市场需求,熟悉老百姓的消费习惯,掌握各险种真实的经营情况,如果能够建立起产品创新激励机制,将产品创新与其利益挂起钩来,使基层公司贴近市场的优势与上级公司的专业技术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优势互补,将会收到更好的创新效果。

五、产品创新的当前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

保险产品创新既要立足现实,使之能够尽快发挥创新效益,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战略和产品创新技术的选择,一方面依赖于现有可利用资源的支持程度;另一方面,新产品的推出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对公司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具有很强的反向激励作用,能够增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发展后劲。例如,目前国内财产保险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上,占产险市场70%左右的份额,这不仅因为车险相对比较成熟,产品的社会认知度高,还在于各产险公司在车险经营上做了大量的投入,不论是产品销售,还是核保定价,或是查勘、定损、报价、修理,各公司都具备一定的人才和物质技术力量,因而车险的经营管理相对较规范,基本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对那些市场需求有潜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新领域,保险公司就应花大力气进行拓展。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的业务领域。由于这些领域国内外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业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短期内容易上规模、出业绩,能够收到投入少、见效快的事半功倍之效,但这类业务的产品创新成分少、开发技术含量低,容易被同业模仿,大多生命周期比较短,在市场缺乏竞争力,且产品同质化还易导致保险市场上低层次的不规范竞争。对那些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而保险业也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由于缺乏现成的经验,保险经营的基础比较薄弱,产品创新风险高,难度也较大,不仅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不仅是产品研发成本,还包括销售网络建立、人员培训、业务管理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支持等),短期内还难以收到成效,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涉足,或因拓展乏力而少有作为。例如,当前保险业应该且完全能够在养老、医疗保险和责任保险及农业保险等领域有较大发展。截止2005年12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141050.99亿元,而城乡居民储蓄中以养老、教育、防病为目的的占有很高比例,这部分居民储蓄存款与保险有着较大的替代性,如能有效地将这一巨大潜在保源转化为现实的保险购买力,将会极大地推动保险业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业对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是大有作为的。此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也为保险业带来了丰富的市场资源。随着这些领域保险服务覆盖面的扩大,将会使保险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提升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因而都应成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重要领域。

张绪风/安徽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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