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险,保平安还是纵杀手?

五月 25, 2018/ 0 评论

这一“新生事物”刚一出台,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在“绑架案件”和“绑架险”这个问题上,毫无疑问的是,“绑架案件”产生了“绑架险”,但“绑架险”的出现会加速“绑架案件”吗?这样的命题无疑是引人深思的。

“绑架险”西风东进

“绑架险”自出生以来,就伴随着各种争议,但总体上“支持”的声音是主流。在国外,绑架险已经非常普遍,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鼓励参加绑架保险,不但减少了人们的担心,而且提高了侦破率,减少了支付赎金的数额。最近,我国台湾一项名为“安全防护保险”的保险商品正在热卖,保障内容除确保员工和家人平安归来,还包括赎金损失、悬赏金,甚至包括受害者的医疗、休养、住院、复健及整形费用。

在国内,随着经济的多元化,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一夜暴富”成为一些希望不劳而获人群的梦想,因此而滋生的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近几年比较著名的案例有:凤凰卫视前副主席周一男惨遭灭门,四川明达集团董事长葛君明被炸……这些商人遇害的惨案让人们“不寒而栗”。

不得不承认,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破获了不少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事件的发生,但这类案件并不能完全根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遭遇案件之后将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如何解决被绑架后需支付的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保险业从中嗅出商机,并积极投身到这一市场,把目光投向了恐怖活动,开设与此相关的各项险种,于是绑架险被引进国内。

近年来,国内与绑架有关的保险并不鲜见,只不过内容接近、名称名异。去年,民生人寿的“民生企业家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人们称作“绑架险”,这个保险第一次提供了绑架医疗救援服务。这款综合意外险还有自主组合功能,即除了提供被保险人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障以外,还提供配偶、子女的保险责任,可供投保人自行选择组合进行投保,配偶、子女也可同时享有意外伤害、交通意外、绑架医疗救援等多项保障内容,被保险人在一张保单上即可为全家人提供意外保险保障。

近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公司联合开发的“绑架险”正在全国开卖,承诺将承担投保人被绑架后所需支付的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这款“经营管理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时也是国内首个通过国际合作开发的保险产品,其价值更在于他的专业技术含量,而不仅仅是提供了绑架、恐怖等保障内容。

能否为受害者排忧解难?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意外伤害险往往仅能提供相对比较简单的保障,如公共交通意外保障、个人意外保障等,绑架、恐怖活动等均被列入除外责任,而类似情况一旦发生,受害者及家属缺乏相应的经济保障,从而为“绑架险”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更重要的是,“绑架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客观上承担了一种稳定社会的责任。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虽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肇事者的法律意识淡漠,社会责任感匮乏,这类行为屡禁不止,众多的受害者无故遭殃,由此引发一系列经济问题。绑架险的出现,使保险能在受害者及其家属遭受精神打击时,在经济上获得补偿,从而减轻了受害人家庭的经济困难,使受害人家庭及本人精神上多了一份慰藉,也为社会稳定注入了有利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国际不成文的惯例,被绑架后需支付的赎金往往是由被害一方筹措,假如绑匪索要的金额,远远超出被害人所能达到的能力范围,被害人无论如何也无法筹措到这笔解救资金,这时“绑架险”就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由此也增加了人质得以死里逃生的机会。

事实上,国内部分“绑架险”保障范围狭窄,往往回避了赎金问题,反而大大削弱了这一险种的功能及作用,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极不可取。试想,如果“绑架险”只谈人身赔偿、只顾着安慰受害者家庭,岂不等同于人身险、财产险,而必然会失去其独特的吸引力。

在许多人看来,提供赎金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但在被绑架者及其家人心里,最重要的无疑是当事人能够活命,哪怕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在缴付赎金即可自由和冒着死亡危险与绑匪决一死战之间,大多数老百姓还是会选择前者。“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在需要挽救一个生命的时候,任何代价都是不需要计较的,毕竟,生命是活生生的、具体的,“绑架险”在人性方面的积极意义不可忽视。

是不是助纣为虐?

这一险种的最大争议在于——绑匪的目的主要在钱,如果由保险公司来支付绑匪赎金,就大大方便了绑匪目标的实现,会不会对绑架、勒索等恐怖事件造成一种暗示?是不是有诱导犯罪之嫌?也有人认为,这一险种难以避免骗保的发生。

必须澄清一个错误认识,绑架险保障的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险种与那些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保险的责任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对于在保险过程中,涉及的侵权人在公法上的责任,那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事实上,兴一利难免有一弊,自保险业出现的那一天起,道德风险也就随之而来,任何保险险种都会存在逆选择问题。例如自从有了火灾保险,就伴随着出现了被保险人纵火骗保的案例;自从有了意外伤害保险,就有了杀亲骗保的故事……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不能因为有了一些个别的、极端的案例,就放弃建立保险补偿机制,就不去维护大批无辜受害者的利益。

更何况,“绑架险”的面世和所谓“纵容绑架者”等说法根本就是马牛不相及,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使之然,反之则未必;正命题成立,逆命题并不必然成立。绑架活动能不能发生、发生后能不能对人质造成伤害,涉及的因素很多,那种“增加社会风险”的说法属于主观臆测。绑架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必须加大预防和惩戒力度,这完全与事后救助是两回事,并且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至于骗保等问题,并不是“绑架险”所独有的,只要保险公司管理到位,保险方案合理,理赔程序合法,风险就完全可以控制。

“绑架险”的问世,应该是国人面对现实的一种理性选择。不可否认,新生事物在诞生和成长的过程中总会遇到曲折,其自身也难免会有缺陷,国内的“绑架险”还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已经有了开端。“绑架险”作为一款新险种,为人们所关注、重视甚至引起质疑都可以理解。不管怎么说,保险公司深入调查社会保险需求,精心设计保险产品,着力刺激市场消费,当然是利国利民又利己的好事,即便有些微弱的副作用,也属正常范围,又何必斤斤计较、锱铢必争呢?

陈爱和/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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