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监管的“三要”理念

六月 14, 2018/ 0 评论

要实现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保险监管,这是由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作为政府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监管要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取决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措施、人力等诸多因素,而这些又都有赖于监管理念的确定。科学的监管理念是制定科学监管政策、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监管要促进发展、监管要体现服务、监管要换位思考”的“三要”监管理念,体现揭示了保险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彼此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也体现了在内部调节有限的情况下对保险行业进行外部监管的这一客观要求。本文拟就“三要”监管理念作阐述。

一、“三要”监管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监管要促进发展——保险监管的目标任务。具体来看,也就是通过保险监管,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得到理性规范,保险市场风险得以平稳化解,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更好地保护,保险业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保险监管与保险发展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对立的。保险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或者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即使是限制性措施、惩戒性决定也是为了促进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即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二)监管要体现服务——保险监管的角色定位。这就要求保险监管者不应当是高高在上,只对被监管者发号施令的控制者和领导者,而要成为被监管者和整个保险行业的兴利者和服务者。具体而言,就是要成为保险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权威的监管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成为保险市场运行的调节者,通过市场行为等微观监管和偿付能力等宏观调节,保证市场健康运行;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划者,为保险业制定长远发展规划,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同时避免和克服保险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短视行为。总之,保险监管机关要树立服务理念,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发展。

(三)监管要换位思考——对保险监管者素质的内在要求。简言之,就是监管者要“善于监管”,要重视监管的开放性、参与性、回应性和灵活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监管者在制定监管政策、实施监管措施时,不应当仅从自身角度出发来思考和把握,而应当重视与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适当考虑被监管者所处的市场环境、发展实际和承受能力,使得政策和措施能够切合实际,求得实效。同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监管者应全程密切跟踪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主动地获取被监管者的意见和市场的信息反馈,适时对政策措施进行微调,以确保其真正发挥预期的效果。

二、树立“三要”监管理念的必要性分析

(一)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实现保险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发展环境决定的。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大背景。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通过“有限”的行为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以此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的发展,同样也面临着“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等诸多问题,这在客观上就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纠偏与补缺的要求。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正确认识监管与发展、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等关系,对保险市场运行实施谨慎干预和必要调控,着力解决好那些市场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有限”作为中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我国保险业虽经历了一段快速增长的阶段,但总体来说,是在较低水平上的快速增长,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主要矛盾是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保险业的需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覆盖面窄,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保险市场还存在如欺诈误导、投保容易理赔难、假保单、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紧紧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扩大保险产品供给,增加保险市场主体,提高保险行业综合竞争力。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澄清模糊认识,明确监管定位、目标和任务,避免走“先发展后监管”或者“先监管后发展”的弯路,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就探索出一条“边监管、边规范、边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将完善监管体制、推进监管服务、实现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效能,与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紧密联系,与实现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目标相统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保险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客观需要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保险监管自身发展的需要。

1.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推进保险监管改革与建设的要求。邓小平关于公共行政改革与建设的理论指出,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管理的中心职能,公共行政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险监管作为政府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建设也必须以邓小平行政理论为指导,不能背离保险业发展这一中心。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理应将促进保险业发展作为根本任务,并为此加强和改善监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2.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实现保险监管创新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客观上对政府的行为、决策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使管理创新成为政府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快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新形势下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本质所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普遍认可的新的行政理念。在这样的潮流、趋势下,保险监管要实现创新,就必须适应形势,将服务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能,实现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向注重服务、“以满足人民和行业发展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通过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3.树立“三要”监管理念是提高保险监管实效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反应快速的决策系统,提高决策的灵敏性和实效性。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传导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部门接收和处理市场信息过程中存在时效性差,流程不畅,信号失真等问题,在与被监管者沟通不充分的情况下,极易影响监管决策的形成和实施的效果。因此,保险监管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三要”监管理念,在监管实践中以开放和灵活的姿态处理与被监管者的关系,主动地在双方之间架设诚信沟通、良性互动的桥梁,使得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能够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切实做到刚柔并济、监管适当。

三、贯彻“三要”监管理念的实践探索

(一)全面提高谋划发展的能力。谋划行业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管水平的重要体现。提高谋划发展的能力,关键之一在于引导保险业发展的站位上要提高,要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要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定位,主动将保险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思考、来谋划,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找准定位,引导保险业融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在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促进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的互动双赢。提高谋划发展的能力,关键之二在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思路上要放活,只要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客观规律,胆子可以大一些,步子可以快一些;要将是否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否有利于保险行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是否有利于维护保险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定规划,出台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提高谋划发屏的能力,关键之三在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举措上要求实,要抓重点,办实事,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在谋划发展的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被监管者的意见和建议,对政策措施进行充分的宣导和讲解,以保证规划、决策能够更好地符合行业发展实际,反映行业发展要求。

(二)全面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概括地说,就是提高“堵”和“疏”的能力,既要善于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又要善于创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方面,要及时做好与各级党政部门、新闻媒体等的沟通和联系,扫除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各种障碍,避免多头监管、行政干预影响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负面失实报道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要通过引导行业自律,企业内控评价以及适时适当的惩戒措施,减少非理性竞争导致的行业内耗。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请示、报告工作,及时汇报保监会有关监管政策与工作部署,定期汇报保险业运行情况及行业动态,邀请各级领导出席保险业的重要会议及活动,以增进地方党委政府对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保险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要建立与主流媒体的正常沟通机制,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定期组织行业性的宣传活动,用积极、正面的报道唱响保险宣传的主旋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群众的保险知识,用鲜活、典型的案例让群众了解保险的功能作用,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总之,要全面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力求在依法行政和协调沟通中体现服务;在政策宣导和行为劝诫中改善服务;在查办案件和行政处罚中加强服务,在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中提升服务。

(三)全面提高保险监管的效能。实践表明,有效的市场监管不仅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的必然选择。在保险监管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监管与内控、自律与他律等关系,努力构建“四位一体”的保险风险防范体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善于抓住当前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将自己该管且能够管好的事情(如市场行为的监督处理、偿付能力的监管、良好市场发展环境的营造等)做好,将保险经营者和市场能够解决的事情(如保险费率的厘定、机构的设立和撤消的提出等)交给企业和市场来做,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实效。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保险监管的法制化进程。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使监管水平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精简许可项目,简化许可环节,规范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预防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作者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局长)

朱增镳/福建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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