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车辆贬值损失”不会赔偿?
文 王剑波/车险部
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其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这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较为常见纠纷,相信很多车主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究竟该不该赔”这个问题也都存在争议,实际上,保险公司不对车辆贬值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下内容,希望能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目前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不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认定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未把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范围,故车辆贬值损失不会赔偿。
考虑到机动车“贬值损失”问题的复杂性,最高院在《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明确表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做出规定。
除了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支持赔偿外,其实在相关的保险条款中,也对此类情况给予了解释。
例如,在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此外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一)点约定: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第(二)点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确定车辆贬值损失中存在的争议
很多时候,大家对于车辆贬值存在误区。其实并不是所有的车辆发生事故都会产生贬值,需要根据事故大小,事故部位,修复程度等方面进行鉴定。
例如在事故后,车辆损坏的部分更换了全新的配件,且在拆装过程中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从使用角度考虑,车辆并未产生贬值,毕竟原有配件已磨损或老化,更换新的配件后使用寿命更长,不但没有贬值,还会增值。但从市场交易角度来说,车辆有过拆装或维修,配件不是出厂时装配的原件,具有事故记录,在实际交易中的定值会比没有事故的低,相对产生一定的贬值。所以考虑的角度不同,就会产生争议。
车主在判定车辆贬值时,往往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鉴定,但此类鉴定也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鉴定机构是根据维修金额按一定比例作为贬值损失,此比例事实上并没有相应的科学依据及法律依据。同时,鉴定损失金额的大小也较为随意,人为的主观因素较大。故鉴定出来的车辆贬值损失金额难以让人信服。
三、国家法律资源及社会发展层面的考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汽车属于流动的交通工具,难免产生意外。如果每次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涉及车辆贬值损失,协商未果后就起诉至法院,那么会造成大量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不利于减少纠纷,还进一步加剧了现有的国家法律资源紧缺问题。
与此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风气,不法分子也极易利用交通事故来谋取不当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同时还增加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经济负担及心理压力,不利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进步。
基于以上这些考量,鉴于目前对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尚缺乏科学的计算标准,以及合理、完善的赔付标准,所以,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当然,如果在不久的将来,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且建立起相关配套设施,对鉴定机构、鉴定标准、赔偿项目等都有了科学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后,这一需求也可积极探索出台相应险种进行风险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