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让储户吃下“定心丸”
陈爱和/江苏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骤然提速,金融机构“只生不死”渐成历史,管理层在各种场合多次表示,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长期以来,人们心中有这样一个概念:把钱存入银行,既生利息,又安全保险。问题是,银行果真如储户们想象的那样,铁板一块,固若金汤吗?2010年,由于韩国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致使银行参与融资的房地产项目变成坏账,多家储蓄银行发生顾客挤兑现象,短短数天内,民众就取走了19家大储蓄银行的1456亿韩元资金,甚至被称为韩国式次贷危机。齐鲁银行案涉案金额至今仍是未解之谜,渤海银行又现1.4亿,既暴露了银行风险控制上的软肋,也说明银行倒闭并非天方夜谭。事实上,商业银行是做资金生意的,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与一般企业在本质上没什么两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这就意味着银行倒闭不再是无稽之谈,投资储蓄也不等于绝对安全。
金融机构“只生不死”渐成历史
上世纪20年代末,美国遭遇经济大萧条,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美国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于是,美国开创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系统性银行业危机的浪潮此起彼伏,仅20世纪末的20年里,就有93个国家发生了112起系统性银行业危机,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导致美国多家银行倒闭,而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相关损失得以降到最低。
所谓存款保险,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保险机构或一种保险机制,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某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尽可能降到最低,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虽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会从心理上给公众安全感,从而有效降低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在处理少数银行倒闭事件中,该制度也可以发挥救助和保护作用,其核心就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它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进而减少对银行体系的挤兑,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业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业发展的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美国1933年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采纳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些国家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传统功能,及时对金融风险进行处置,有效维护了存款人信心。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渐行渐近
虽然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利润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不良贷款率也在不断下降,但不能被这些统计数据蒙蔽了双眼。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以及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也在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出现,以及产业和金融业更紧密的结合,交叉持股和关联交易日益增多,银行业蕴藏金融风险的因素不断增加,而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此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持续,大量的土地、物业等抵押品面临价值缩水的危险。种种长期性、机制性风险与短期风险叠加,使得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不容小觑。几年前“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的破产,进一步表明我国金融机构仍有破产的隐忧。
从横向比较,银行业尽管资产规模最为庞大,但在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方面却落后于证券、保险两个领域。正因如此,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认真研究存款保险制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金融机构受到波及,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依法关闭了一些有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了存款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初步得到处置和化解,金融机构总体运行平稳,为平稳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放出相关信号,存款保险制度被反复提及,似乎再一次箭在弦上。而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将择机推出。
未雨绸缪正当时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似乎业已形成,且提到议事日程,但诸如存款保险的费率高低、哪些机构应当缴纳存款保险、存保机构将对多大金额的存款予以保险、存保机构是否应当对商业银行行使监管权力等一系列问题,都还值得思考。保险业当然不能置身事外,不妨积极研究,尽早参与,应对即将到来的复杂局面。只有正确定位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合理赋予存款保险制度职能,把存款保险制度从防止个别银行破产等力不能及的俗务中解救出来,才能削弱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减轻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重。
一方面,存款保险生效之后,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存款者利益的代理人,存款者的存款如不能得到保障,保险公司便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与银行利益相挂靠的。存款保险公司寓监管于保险业务的运作之中,势必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到银行监管的行列中,促使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逐渐提高,并使银行间竞争纳入有序竞争的轨道。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投保银行的基本经营状况、主要会计和财务报表等重要信息和重要经营行为、风险程度以及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对投保银行提出建议或发出警告,直至取消其投保资格。这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保险业在人才储备、规范管理等各方面都要积极准备,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往往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的利率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汇率计算、运营风险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从而加大了管理的难度,而管理这些风险需要依靠风险技术、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匹配,提高产品的开发效率,实现利率适时管理,风险适时监控的属性也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当银行定期存款随着利率自由化而使收益变得不确定,且由于存款保险的保额限制,使得超出限额的存款缺乏保障时,保险便成为稳定投资的首选。长期性的保险作为一种高回报、安全的个人资金出路,会有越来越多的需求。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险业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但更多的还是机遇。保险业抓住金融改革所创造的机遇,积极、稳健地推进保险业自身的改革,不仅是迎合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的挑战,同时也是保险业自身发展成熟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