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原因分析及对策
要有效防范汽销保证险风险,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能做到的,需要社会、政府、银行、汽车销售商、保险公司、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方能实现。
有效防范汽销保证险风险的对策。
从汽销保证险风险高的原因可以看出,要有效防范汽销保证险风险,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能做到的,需要社会、政府、银行、汽车销售商、保险公司、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方能实现。
1、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我国现在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政府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应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第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第四,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尤其在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1999年6月,在上海市政府的直接领导、组织下,上海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记录试点。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信用记录系统于2000年6月建成。由此,共约180万人率先拥有个人信用记录。由于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上海市的银行、保险公司只要支付10元钱,就可在几秒钟之内取得一个人的信用报告,就能迅速核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2、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必须联手方能防范风险。
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以汽车经销商为主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模式,难于推广,因为它只限于少数有实力的、有规模的经营良好的汽车经销商,对于绝大多数经销商来说是没有能力承担的;以保险公司为主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模式,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无论从财力、人力和经验上都难以承受;以银行为主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模式,也是不可能长久的。
只有银行+保险+汽车销售商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才能有效化解风险,这一模式是由汽车销售商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公司的汽销保证险来化解风险,使银行增强了风险防范的信心,同时汽车销售商又通过一系列规避风险的机制如与贷款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下,实施车辆抵押登记制度等措施保证保险公司放心对消费者提供信用保险,三者环环相扣,互为补充,使银行、保险、车行通过利益纽带紧紧联系在一起。全国最大的汽车销售连锁体系亚飞汽车集团就是采用了这种模式,2000年,亚飞在全国各分店的汽车销售总量为10.7万辆,比1999年增长98.1%。按2000年6月已开业的158家分店平均计算,每家分店年售车677辆。对所售车辆的还款情况分析,按时还月付款的占97.5%,拖几天的占1%,需催促的占1.5%。
此外,在美、英、法等发达国家,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与其相应的保险业务甚至直接写进了有关的金融条款中去,消费者申请此项贷款,保险公司具有否决权,这对减少相应的信贷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正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作用,才使西方国家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地开展下去。
3、保险同业只有合作才能保护共同的利益。
首先,为防止投保人超过其偿还能力多头购车、多头贷款、连环担保,各保险公司对于汽销保证险的投保人、担保人资信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控制承保风险,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对于资信差或管理不好汽车销售商,管理差或与保险公司配合不好的银行进行保险行业内通报,共同抵制。
其次,修正汽销保证险部分条款、约定,使银行对贷款人的申请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因资料虚假,汽销保证险赔款应扣除一定比例免赔。
最后,参照房屋按揭保险条款,实行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相应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统一采取不同的贷款年限费率优惠系数,保费一次交清。在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后,经投保人申请,可由银行出具证明予以退保。
4、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对汽销保证险应进行集中、专业化管理。
根据汽销保证险的风险情况,保险公司必须改变以往分散性管理模式,在分公司一级建立专门的部门,对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到资信调查、核保、续保、履约监控、催款理赔及法律追偿、客户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实行集中专业化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展业和调查岗位必须分离的原则,催收欠款和追偿时,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力量以保证时效性。
5、充分利用新出台《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法律手段化解风险。
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品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也就是说,购车者对于购车时用自己的新车作抵押与用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一样具有同等作用。
6、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保险公司应定期与有关银行对多次催促仍不还款的个人在媒体上公布姓名、车牌号码、单位等,同时采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重点催收,采取如发支付令、保全、执行财产等措施,并向工商、税务、海关及个人信用采集部门进行通报,形成社会合力,使不讲信用的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受到社会的制约。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