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福音
也许是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许是患者维权意识的上升,也许是新闻媒体的热点炒作,近几年来,有关医疗差错事故的报导时时见诸报端:小手术变成“大动作”、好器官被当作坏器官切除、输血被感染上肝炎、性病,误诊、错诊更是时有发生。能救活的死了,不该残的残了。每次报道总能引起社会上长时间的争论。人们开始对所谓的“白衣天使”提出了质疑,并在对当事病人和家属表示同情和哀叹,对事件表示气愤的同时,不禁祈祷自己不要遇到类似的命运。而作为以救死扶伤为神圣职责的医务人员也被那些失去理智的患者及其家属殴打伤害医务人员和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所担心,被“一脚踏在医院,一脚踏在法院”的尴尬的心境所困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能否避免?有何办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紧张关系,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
英国伦敦有一份资料中报告,从两家医院急诊1000多份记录中发现,几乎11%的病人经历过一次程度不同的不良事件,其中超过半数应是可以预防的。更令人不安的是,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比例导致患者身残或死亡。皇家内科医师学院对急诊入院后患者死亡情况也进行过一项研究,也发现差错率竟达三分之一。在我国,据中国医学误诊文献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比例的医疗差错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现仅从四个方面简要分析:一是医疗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医疗是实践性很强、风险很大的科学,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及职务性等特征,是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于一体的高科技行业。目前,虽然医疗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但仍有太多的未知领域制约着人类。每一项不确定、未发现、未掌握的因素均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也就是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高服务性是指服务对象是人,要解决的是无价的生命和健康的问题。另外,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进行选择性诊治,医生在抢救病人时“明知风险”的前提下也必须要“为之”,不能怕担风险而见死不救。这些特征是医疗行为所特有的。二是“人”在医疗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多么先进的医疗设备都不能取代医务人员的作用。用什么仪器做检查,仪器的操作,检查结果的分析,特别是手术项目,都必须要由“人”来完成。由于个体的差异,医疗行为的自动化控制程度不高。因为他们是人,而人就总会犯错误,无论是技术原因还是过失,而且注定会再犯。“人”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差错是无法避免的。三是规章制度不是万能的。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减少差错,不可能杜绝差错。制度通常是教训的产物,而且制度的执行者还是“人”。四是医务人员的素质和经验缺陷。要承认我国的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差距的产生还有体制上的根本原因造成的。有统计,目前主要误诊原因约有16种,其中多数与医生的“基本功”有关。比如,医生经验不足占据25%,医生问诊不细致占17.3%,医生未选择特异性检查项目占17%,过分依赖辅助检查结果占14.7%。北京市卫生局2001年首次举行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考试及格率只有35.7%,其中基本技能操作考试准确规范者寥寥无几。
原因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作为我们推卸责任的理由,我们必须要通过不断“作为”来改变,即不断地去挖掘解决问题的办法。既然医院里不能做到绝对安全,那我们就应努力做到既使出了差错或事故也要对受害人负起责任,给予补偿。
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经鉴定确认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明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赔偿。在西方一些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例如在美国,医生参加职业保险是法 律所规定的,是医生的义务。一项医疗服务(比如一项外科手术)收费的8%交给保险公司,业绩好的医生可以减至4%,业绩差的医生则可能升到15%,直到被拒绝投保。也就是说,一个医生近三分之一的收入必须用于购买职业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医生,将意味着其职业生涯的结束。在我国,十几年前就有保险公司推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但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究其原因主要是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大家无所适从。随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特别是2002年4月1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实施,医疗机构的责任得到明确,风险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有所升温。现在,一些医疗机构已开始与保险公司接触洽谈,但更多的医疗机构仍在观望,怀的侥幸心理,对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
1、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转嫁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减少因处理医疗纠纷造成的工作精力分散。
前面已经分析了医疗行为的行业特征,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不可避免性。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医疗机构或是医务人员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经济上的、精神上的、信誉上的。据中华医学管理学会维权部2000年对326所医院的相关调查统计,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其中,索赔金额为15万元者达29.4%;索赔510万元者占22.1%;索赔2050万元者占12.9%;索赔50100万元者占6.4%;索赔100万元以上者为7.1%。而且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与医院的等级、床位数量、住院患者的人数及手术次数呈正的趋势,即医院越大收治的疑难危重症就越多,由于病情复杂,诊断治疗的困难就越大,预后不良的发生率就越高,产生的医疗纠纷的机率就会明显上升。湖北省人民医院曾因一起医疗纠纷而被判承担29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成为目前全国判赔最高的医疗纠纷案件。由于经营风险不可预测,每年支付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难以估计和确定,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如果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变非固定的赔偿费用支出为固定的保险费支出。另外,有了保险公司的介入,当出现医疗事故纠纷时,医疗机构可以把一些赔偿金额认定,与患者的交涉,法律诉讼等善后事宜委托保险公司处理,医疗机构可以集中精力开展本职工作。
2、医疗责任保险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会失去对医疗机构的信任,认为医疗机构为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一定会推卸责任,甚至弄虚作假,单方涂改病历。如果有保险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患者的顾虑,从而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同时有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保障,保证了患者能及时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
3、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制度建设。
由于保险公司要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必定要对医疗机构的规模等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医务人员的素质、上岗培训规定等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查,从而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外,保险公司也不是把一切过失造成的损失一揽子,无条件地承保下来,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赔偿或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医疗机构不可能放松管理。所以,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完善医疗规章制度,使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实现软着陆。
4、医疗责任保险可以缓解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促进医疗水平、技术的提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使得一些医务人员为了避免承担医疗事故,在制定治疗方案时,会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案,而惧于对新技术、实验性治疗的尝试,从而制约了医疗技术的提高和创新。“如果没有医生去承担99%失败的风险,就没有患者1%生存的希望”。有了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挠,解决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勇于探索,不断地专研技术,提高其医术水平,从而更好地实现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宗旨。
三、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相关产品。
由于我国1986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改动,所以旧的保险条款也必须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另外,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责任险条款在保障内容上差异不大,没有个性化,不能满足不同医疗机构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患者的保障不全面。由于每个患者个体的不同,在同样的医疗行为里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同,对风险保障的要求标准也不同,所以可以开发《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供患者选择,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要。对于医务人员可以开办《医务人员责任保险》,加大对医务人员的风险保障等等。
胡毅/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