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期待立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及其迅速的发展,一个新的时代——网络信息时代来到我们的社会。电子文件、电子商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等互联网产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工业模式、商业模式,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上消费、网上生活已不再是新潮一族的时髦做法,已逐渐深入民心、走进大众。
然而,网络信息时代就象一辆突然到来又突然起步的豪华高速列车,使挤上这辆车的人们在车子起步后才发现,原来这辆车外表挺豪华,速度也挺高,但车辆本身技术并不是很过关,而且车上的管理更是让人担忧:恶作剧者、小偷、强盗都挤了上来,使人们的人身、权利、财产都暴露在任犯、任抢的无序状态下。
案一:网络无隐私?
善良的邵小姐是在朋友的极力鼓动下才上网的,但一上网就开始发烧,不仅登记开设邮箱,而且开通网上炒股、参加网上抽奖,甚至还登记报名参加“网络小姐”大赛。然而发烧不久的邵小姐便开始发毛:单位邮递员经常送来一些莫名其妙的信件,有什么发财秘诀、商业广告、保险推销,也有交友的、求爱的,有的甚至打电话到公司、家里,甚至打到自己的手机上。无奈之下邵小姐换了手机,换了信箱,甚至连家里的电话也换掉了,但换个单位谈何容易!邵小姐这样远离电脑、远离朋友,半年多才逐渐恢复平静。
事实上,像邵小姐这样的极端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但是,稍有上网经验的网友大都会遇到这样的烦恼:当你在网上登记时留下一些个人信息,不久,你的信箱中便会时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子邮件,什么发财秘诀、商业广告等,人称垃圾邮件的东西,你的电话、单位、地址等也统统被人通过一些途径获得了。微软公司、Intel公司就因在其办公软件或其PIII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识别的序列号,从而可以获取拥护资料而被诉诸法庭;美国最大的网络广告商之一的DOUBLECLICK公司今年二月也被控以不当获取及销售网络用户个人资料。
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我国没有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名誉权的保护而实现的,侵犯隐私权,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就以侵犯名誉权的规定处罚。然而,侵犯隐私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尤其是通过网络信息侵犯隐私权的情况。
案二:网上无版权?
1998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两篇《政府上网年,有戏吗?》(署名为“鹤鸣日新”)、《中国当代法制状况》(未署名,在网页上注明“八呆”为管理者)。1999年1月12日,某日报在其网站刊载原告上述两篇文章,分别以《1999,政府上网年?》(署名为“鹤鸣日新”)、《无关痛痒的话,有关法治》(署名“八呆”)的标题予以转载,内容有部分改动,后又在其日报上刊登了该两篇文章。1999年3月3日,张某以该报社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报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酬1500元,承担本案诉讼支出。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该案后,对网站转登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了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不包括电子形式的复制,甚至没有“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可援引做扩大解释,因而网站转登无法认定为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仍应作出扩大解释而认定为侵权——根据法律原理应认定为侵权。
现实实践中,网络信息技术下给人们浏览各种各样的信息带来的极大方便,以致于人们将在网络上发现的各种作品复制下来无偿使用成为习惯,并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权利。甚至于一些网站也将一些反映热门问题的文章相互转载以充实门户。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国上一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著作权法没有也不可能涉及近几年才出现的网络技术下新形式的侵权行为,因此,网络信息技术下新形式侵权的法律处理,无论在证据收集、损失及赔偿的确定、法律适用性等遇到传统法律所不能克服的问题。
案三:网上无安全?
眼下时髦的“电子商务”被炒的沸沸扬扬,大有企业不“触电”股票就升不上去,商场不上网就会落伍,甚至不了解电子商务的人就会被认为“土”。但什么是电子商务?众说纷纭,事实上,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商务,是电子技术下开展的商务。与以上两个问题相比,由于电子商务的多环节性、利益性,使得电子商务的问题比以上两个问题更复杂。
江先生是一位比较有头脑的商人。前不久,他在某证券交易网站注册时阅读了该网站的“免则条款”,用户只有在点击了该“免则条款”下的“我同意”键后才能继续登记。问题是,该网站“免则条款”中的其他免则还说的过去,但“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造成本网站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而给广大股民带来的经济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和“因本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本网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吓退了江先生。
事实上,从我国合同法的角度看,这些条款应被认为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据江先生讲,在该网站开户的股民已达3万多。真的不知道,一旦该网站“系统发生故障”,这些开户时“我同意”的股民遭受的损失是否能获得赔偿。
网上交易的问题远不止于此。网上竞买得到的复印机在交货时才发现是二手货;数码相机交易成功后等到的竞买者是一位14岁的中学生;明明是网上定了货物,货送到后矢口否认;一次网上支付后信用卡密码便被知悉,然后信用卡上莫名其妙地少了一万多……。
凡此种种,使得网上购物这一轻松愉快的事情很快被这些因网上安全漏洞带来的烦恼重重包围。虽然一些网站对用户采取了类似于“以实惠换信用”的措施来吸引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也有网民自发组成网上权益保护组织如“克克伯调查局”等,但今天你发现我,明天我换个身份继续上网,你奈我何?
四、网上无税收?
专家认为,电子商务将成为这个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贸易形式。据国家权威部门估计,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望达到209%的增长率。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以及纳税地点等基本概念的界定陷入困境。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结合在一起,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我们很难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的细节,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如何对这些网上交易征税,又如何确保这些征收所得及时、足额地入库,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事实上,在美国前不久举行的电子商务立法研讨会上,各州州长抱怨说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少使他们损失10亿美元。
网上的法律问题远远不止这些。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税收法律和其它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贸易之上,并不完全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而且即使有些原有的法律能够适用,也都面临着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证据问题。网络经济中来无影、去无踪,电脑中的资料可以随时修改、删除,要取得相应证明相当困难。
事实上,自网络时代最初到来之时,各国、各国际组织(如世界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即着手这方面的立法,但由于电子商务是无形无疆的,通过网络可以在瞬间内达到世界各地,网络立法在各国之间的协调首先就是一个难题;网络技术虽然在应用中发展迅猛,但远未达到能够完全控制网上交易的程度。
12月15日—16日,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第二届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来自信息产业部、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国家信息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版权局的有关负责人以及产业界、金融界和各界的专家学者近300人出席了研讨会。与会代表共提交了60多篇论文,并围绕着电子商务立法的适应性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电子税收、电子商务运营中的法制建设、电子商务的环境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论建设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在前不久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也成为本次会议的“头号议案”。这份议案说,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
对网络生活、网络经济如何予以立法规制,我们翘首以待。(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