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窥SCR,聪明地避开 偿付能力比较的“陷阱”

四月 26, 2018/ 0 评论

Christian Tomberg/文 EkO/译

标准算法是默认的SCR计算法则,但当险企或监管机构认为标准算法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司实际的潜在风险时,则会选择使用更为复杂的计算模型。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比较必须是理性且谨慎的,仅仅比较偿付能力充足率最终的结果数据,不足以说明一家险企是否拥有雄厚的资本、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或是极小的违约风险。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分母”——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入手,通过深入了解SCR的建模方法和估值选择对最终结果的影响,来避免落入偿付能力评价的“陷阱”。

陷阱1:建模方法不同

风险树(图2)是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测算基础,然而,根据欧盟偿付能力II体系(SII),SCR有四种计算方法:

标准算法是默认的SCR计算法则,但当险企或监管机构认为标准算法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司实际的潜在风险时,则会选择使用更为复杂的计算模型。但明显的是,只有预期模型的修改对最终的SCR测算产生积极影响时,公司或监管机构才会选择使用审批流程繁琐且耗时费力的内部模型。
此外,这种替代方法还会降低不同公司间的可比性。以财产险公司为例,根据标准计算法,市场风险与非寿险承保风险略成正相关。而在内部模型中,若这一假设被改变,市场和非寿承保风险被假定为不相关,那么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以及最终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结果将会发生明显改变。下图为某财产险公司SCR的具体细化指标以及基于标准算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下SCR的比较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孤立假设的改变会导致偿付能力比率轻易地从200%提高到222%。尽管这个案例有些简化,但它也说明了只有基于标准算法时,各公司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才会具有可比性。


陷阱2:估值选择不同

即使都使用标准算法,直接比较SCR的计算结果也具有误导性。事实上,欧盟偿付能力II要求(SII)第89条至112条规定,在标准算法中允许简化参数的存在,因此,标准算法也不是“唯一”的。
标准算法里的大多数人身险、健康险的承保模块、市场风险模块以及非寿险模块等的风险参数设置都可以使用简化值。例如:
死亡率和寿命长短的风险测算可使用平均死亡率而不是整体死亡率表来近似模拟;对于分散风险,在完整的估值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可采用某个持续时间段的分散风险估计值为模拟参数。这些参数的设置均由各家公司根据各自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自行决定。
如果是计算集团公司的综合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则会出现更大的差异。对于集团来说可以基于合并财务报表计算整体的SCR,也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SCR进行加减汇总计算。此外,设立在欧盟区外的子公司,只要该地区被欧盟偿付能力II体系认可,子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还可以当地要求为基准。所以,对于集团公司来说,两种SCR的计算也不存在可比性。因此,只有在使用相同的估值参数时,标准算法下的SCR的结果才具有可比性。

陷阱3:标准公式本身的弊端

其实,即使采用标准算法并且使用相同的估值选择,SCR的计算结果依然存在一定误导性。因为标准算法在不同的业务模块的风险偏好设置差别很大,所以它本身就存在一些弊端,以市场风险和巨灾风险为例。

市场风险
假设有1亿欧元的资金可用于投资以下三种不同产品:10年期希腊国债;欧洲房地产;欧洲斯托克50股票指数。根据标准算法,这三类投资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如下图所示:
这些最低资本要求是否真的反映了这三项投资背后的风险关系,特别是如果将股指投资 与希腊债券投资相比,毫无疑问,这些评估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要对房地产类投资风险进行适当的评估,需要结合更多与实际投资组合相关的信息,例如:房产位置、房产类型、建筑物数量等。然而这些信息并不会在这类投资的最低资本要求体现。这类问题同样存在于对股权风险的评估中。由于最低资本要求仅反映基础投资组合的某些方面,因此对风险的评估有合理性但也可能存在严重的偏差。
因此,仅靠SCR来评估市场风险是不准确的,还需要对实际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框架进行更详细的评估。

非寿险巨灾风险
非寿险巨灾风险在标准算法中分为自然巨灾风险、人为巨灾风险、非比例性财产再保险的巨灾风险和其他巨灾风险。以非比例性财产再保险为例,在标准算法里面,非比例性财产再保险的子模块——巨灾风险完全基于保费进行考量,而忽略了再保险合同的层级结构。如果考虑非比例性财产再保险的附加条款以及实际的风险全覆盖。如下所示,基于标准算法,最低资本要求既可以是保守的也可以是激进高风险的:
假设我们有四个优先级相同但结构不同的损失条约,可能的最大损失与额外保障成正比,但保费可能不如下表所列:


在这种情况下,标准算法对于低保障覆盖层级的保险而言是保守的,对于高保障覆盖层级的保险而言则是高风险的。这种情况也不仅仅存在于非
寿险模块,其他人身险、健康险以及违约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测算都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基于标准算法所得到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可能对某些业务而言仍旧是高风险的。
所以,出于监管目的,为了确保每一家保险公司确实有足够的偿付资本,就应该考虑在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基础之上增加额外的缓冲资本要求。当然,如果这么做,SCR的比较对于投资者、客户以及大众来说将会更具挑战性。
正如上面的案例所示,由于不同的模型方法、估值选择和标准公式本身的设计缺陷等原因,只考虑最终的SCR数据很容易出现误导。不可否认的是,SCR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保险公司风险情况的新视角,但我们也不该对已经完善的金融市场信息视而不见。因此,深入挖掘定量和定性信息,例如外部评级、公布的财务报告、组织结构和公司管理层信息等再进行偿付能力的比较十分有必要。
(来源:GenRe再保险研究所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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