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健全环境污染风险制度的“助推器”

五月 24, 2018/ 0 评论

环保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型社会经济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通过绿色保险“绿化”祖国大好河山,为人类生态文明保驾护航,同样也是我国环保成败的关键所在。

绿色保险:健全环境污染风险制度的“助推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正有序布局和不断延伸,目前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污染怪圈

当前,我国一方面存在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 不少高污染企业为节省开支,始终不愿投资上马治污设备;有的企业在耗费巨资安装环保设备后,并没有投入使用,而是任凭环保设备日晒雨淋。 与此同时,环保执法也常常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轮回。在这一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这成为中国环境问题的“绿色尴尬”。

当前,环境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治污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以吉林省 牛河水污染事件为例,肇事者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多次偷排污染物。而按照目前法律政策,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现有法律,如果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成都川化集团造成的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约2亿元。但最后罚款和赔偿共约1200万。污染环境的代价低,与严重污染后果不成比例的处罚,既起不到应有的法律威慑作用,更不足以弥补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费用,达不到恢复性执法的目的。这种严重失衡的不等式,凸显了法律的不公,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公平精神,也正是企业不重视环保的症结所在。

华安保险月刊配图

与违法成本低相对应的,是守法成本过高。一是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高。以污水处理为例,造纸行业一套日处理能力为150吨的碱回收工程需投资近亿元,运行费用可占其销售总收入的10%以上。如此巨额投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是不太情愿付出的;二是遍布全国的成千上万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技术限制等因素,污染治理成本已远高于其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

事实上,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解决途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这种方式使得企业和污染受害者双方都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由于种种原因,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还经常难以得到保障。环境污染案的赔付额一般都很大,违法企业大都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如果让受害方胜诉,会形成一个怪圈:污染企业最终也赔不起;赔不起,污染企业只有破产;企业破产了,受害者非但拿不到赔偿,还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于是出现了“企业污染环境,社会承担后果,政府出来埋单”的现象,最终还得政府拿出纳税人的钱来治理被污染的环境。例如2005年的“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环境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仅受罚款100万(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治理成本主要还是政府承担。

多赢制度

绿色保险,作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是环保总局继2007年“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绿色中国”进程的重要一步,与之相适应的责任险种已相继出台并试行。

江苏在2008年8月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至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湖北省于2008年9月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武汉城市圈范围进行试点,其中,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为购买保险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宁波市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并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在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值得一提的是,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省一起牵涉了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不到十天内得到妥善处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不久前向媒体通报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

湖南省于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18家化工、有色、钢铁等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业列为重点。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和往年污染事故造成赔偿的情况,投保额为4.08万元。2008年9月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菜田。事后,企业对上门要求索赔的一些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事件并未平息,周边村民前后分三批共计120多户找到企业提出索赔。于是,企业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将情况报告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实地查勘,查证了氯化氢气体泄漏引起的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在这起案例中,环境责任保险机制有效地维护了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当地社会的稳定。通过这次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了新的认识:一是企业加入污染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污染损害,保险公司将成为企业的坚强后盾,企业可用少量确定性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二是在发生污染事故纠纷时,有保险公司加入和协调,可安定民心,降低纠纷成本,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避免受污染者与企业纠缠不清。三是过去是企业和环保机构来处理污染事件,有了保险公司的加入后,处理结果显得更有说服力。四是保险公司及其监管部门的加入,将有力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多更好地依靠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

最大障碍

尽管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这一制度的推行表现出积极态度,但目前保险业市场上已有的“绿色保险”产品销售还不甚理想,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据了解,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国内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比较差,购买率比较低。华泰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但推出该险种后,企业普遍反映冷淡。前些日子,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的调研结果,也充分印证了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

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使人们对绿色保险寄予厚望,但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是绿色保险将要面临的最大障碍。企业不积极参保,犹疑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其次还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目前,在环境风险控制及评估体系都不甚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危害程度以及危害范围都很难事先界定。如印度的博帕尔化工厂泄露、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都是造成死伤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的人类灾难。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通常都是不可逆的,这必然导致巨额赔款。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结果难以界定,加上环境侵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污染的后果会涉及方方面面,增加了责任风险的不可预期性,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企业,在环境险方面都存在很大盲区。

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此造成的最大问题是,高污染企业对“绿色保险”视而不见。无论“绿色保险”设计得如何美妙,只要企业对此没有兴趣,就很难真正推行。很显然,企业出于减少成本的动机,很可能不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这有点像汽车交强险,如果没有法律强制,多数车主大约都不会主动投保。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必要借鉴交强险的做法,以立法形式将其明确为强制责任险,凡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相关企业,必须无条件购买。

由于是“公益险种”,对于企业来说投保绿色保险“不划算”,等于多了一项开支,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寻求“强制”之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要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出发,给予“绿色保险”以合法的名分与地位,给“绿色保险”戴上强制的帽子,促使相关企业加入到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列之中;另一方面,要强化相关企业的责任约束,明确企业在购买保险后要承担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必然趋势

目前,绿色保险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数据表明,目前全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保费已超过20亿美元。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特别是美国和法国获得很大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俄罗斯联邦独立后,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则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一种是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一种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保险基金制度。

中国是环境事件高发国家,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带,其中45%为重大风险源,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实施绿色保险迫在眉睫。同时,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中国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重,巨大的代价让政府、社会和民众再也承受不起。

可以这样说,绿色保险势在必行。但就目前情况看,运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显然还是新手。诸如对发生污染事故之后如何勘察、责任如何认定,怎样应对可能的道德风险等问题,还没有真正本土的一套标准和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且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如何控制风险将是关键问题,尚需从多方面作努力。

首先,费率的制定必须兼顾保险人和企业的利益诉求,并结合国家的环境保险政策,做到公平、合理与适当。在无责任保险的情况下,环境侵权责任赔偿是经营行为或消费行为的潜在经济负担;在投保了责任保险以后,环境侵权责任的经济负担得到了转移,被保险人因此增加的成本是一定数额的保费的支付,以及承保和赔付条件的约束。所以,抑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可能的负面效应的关键,是在责任保险中通过费率的合理厘定以及条款的科学设计,将保险收费与污染风险级别挂钩,与企业治理行为挂钩,才能起到积极效应。

此外,从经营角度看,环境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有着显著不同。它的技术要求很高、赔偿责任也很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情况不同,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此外一次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多个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加上相关的罚款和清理费用,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巨大。因此,为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在设计保单时,保险公司最好要确定其承担的责任限额,或要求被保险人共同承担赔偿金。

其次,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一方面积极参加保险,另一方面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排放。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同时,缴纳保险费与否与企业扩能、产品升级、销售、信贷、信用等资质及门槛挂钩。此外,要把绿色保险制度和环评审批制度、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制度结合起来,如果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企业拒绝绿色保险,则可能得不到环保方面的“通行证”。

再次是通过“再保险”解决赔付数额大等问题。目前,一些部门和企业担心,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针对这一质疑,保险公司可将部分保险份额进行“再保险”,把污染事故保险的风险分担给其他保险公司,从而实现风险管理。当然,对于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来说,绿色保险不仅仅是业务活动,也是社会责任。

可以说,通过制定绿色保险这类经济政策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可以更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让污染者也来承担改善环境的责任。 作为绿色中国保驾护航之险,将会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势必会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做出巨大贡献。

陈爱和/江苏

华安保险月刊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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