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把房子震塌了,但房贷还在……

六月 12, 2018/ 0 评论

夏心愉/上海

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这么大一笔钱,怎么出?靠政府财政拨款、靠各省市对口援建、靠号召民众慈善募捐……遇到灾年,这样的流程是司空见惯的。

这时候,人们似乎都忽略了一样东西:保险。因为在我国,巨灾保险的数额和占比,都小得可怜。

在国际上,从总额来看,在巨灾损失里,来自保险的赔款一般可以覆盖掉20%~40%。 例如全球保险行业排名第一名的噩梦年份(算总账亏得最厉害)是2011年,那年的主要灾难是日本海啸和地震。当年其它自然灾害暂不统计,仅仅看地震,总损失为2520亿美元,其中保险赔款就有572亿美元,占总损失的22%。

全球保险行业排名第三的噩梦年份是去年,主要灾难是美国的三大飓风和野火,以及南亚洪水。去年所有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总额约3060亿美元,根据慕尼黑再保险的一份数据显示,全球保险业付出的赔偿超过1300亿美元,也就是超过了40%。

可是在汶川大地震后,在8451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里,整个中国保险业最后的理赔金额,只有20亿元出头。也因此,汶川大地震的2008年,排不上全球保险业的噩梦年份。(全球保险业第二大噩梦年份是2005年,主因同样是因为美国的若干次飓风。)

对比汶川地震后20亿人民币的整体赔付,去年10月份美国加州野火后,当地葡萄酒产区因为野火导致的住宅和商业索赔就高达94亿美元(合近600亿人民币)。

对比汶川地震后20亿的保险理赔,为汶川地震慈善捐款的总额超过了650亿元,亦即来自全国(全球)的捐款是保险赔偿的30多倍。

汶川地震后其实还出现了一批灾区房贷者贷款断供现象(汶川地震涉及四川18个市或州,及甘肃、陕西、重庆部分地区,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直接受灾人口1000多万人)。当时,银行体系就这一情况曾一度允许受灾群众暂缓偿还房贷。但是,缺少保险机制作用其中,银行业能做的也仅仅是暂缓,肯定没法免除债务。房子在震后受损了,房贷却一点没损;其它家庭财产少了,还贷问题就变得更加压力山大。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仅仅站在政府或受灾群众的角度看,有巨灾保险就能缓上一大口气。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如果灾后有来自保险的及财政表外资金的应援,那么大灾之年的财政压力就可被对冲、分散。当然像汶川这样的地震损失确实太大,用30%、40%这样的保险理赔比例去假设也不科学,但有前保监会人士就曾在某年两会上假设过15%的比例,那也有1270亿元左右来自保险业的支付赔款。关键时候的1200多亿,是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负担的。
保险,本应成为最大的商业慈善。

但在理论上很好说的事,真要推行起来,最基本的:价格怎么定?就是个问题。

如果按一般商业险来定价,那肯定太贵,老百姓谁愿意掏那么多钱就保个平时想都想不到的自然灾害?更何况,这事儿说到底最大目的是用以分散及缓冲政府财政上的压力问题,因此巨灾险具有明显的“公共品”属性,不能按照商业险来定价。

那要是定价低了呢?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再保险,加在一起也赔不起呀。所以,既要“保得起”还要“赔得起”,从各国实践看,都要用到“分层技术”,也就是面临风险损失时,把损失划分为若干“层”,不同的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到最后实现“风险共担、分级负担”。

以日本2011年的海啸事件为例,彼时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运作,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再由地震再保险公司承保,而地震再保险公司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原则上,如发生大地震,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以下,全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在750亿日元至8100亿日元之间,则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如在8100亿日元至41000亿日元之间,则由政府负责95%,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5%。

拿我国2016年原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来看,承担主体分层的思路是分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这样的分散机制。 而“财政支持”,自应还是一切大灾最后的托底。

在基金归集方面,目前也依旧是一大难题。因为保险基金得有钱、得达到一定规模,否则要真再碰到巨灾,没规模就还是没覆盖面。在资金归集的背后,有的国家会出现“强制保险”、条款里“隐性安排”,例如申请房贷时,里头就已经塞进去了巨灾险。从国际趋势看,被“强制”方已经更多是“供给方”了,即更多采取强制供给,而非强制购买。

一年12元最低赔付2万元的住宅地震险,这款保险你知道吗?(农村住宅最低保险金额2万元、城镇住宅最低5万元、砖木结构上限10万元、钢结构及钢混上限100万元)。

汶川地震10年了,巨灾保险被关注了10年。但走到今天,顶层设计在循序渐进,市场效应和参与度,恐怕还很不够。

汶川地震后的那几年,原本空白的巨灾险就不停被提上议事台面和议事日程。2014年有所落地,一开始进行的是各地的试点探索,先后有深圳、宁波、大理等多个城市进行巨灾保险试点。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为例,巨灾救助保险干脆就由深圳市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核应急是针对大亚湾核电站)。

广大民众似乎并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试点,也并不知情万一发生灾害事件,哪些损失属于被保险范围以及能赔多少。2015年4月,45家中资财险在政府引导下,成立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并针对地震灾害推出了专项产品。也就是说,这45家险企联合组成了一个承保主体,根据各自的比例针对地震灾害进行相应赔付,以起到险企风险分散的效果。

据此间的媒体报道,共同体成立后推出过一种一年12元保地震后住宅(包括室内附属设施)受损的保险产品(如上文所及),但似乎最后的效果,还是消费者知晓度不够、认知度不够,各家险企的积极性也不高,大家都有着较重的政府依赖心态。因此这一产品,虽然存在,却有些鸡肋。

到了2016年5月,上文所及的原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实施方案》落地,标志着结束了此前各地的试点探索。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里程碑,是以顶层设计为依托,以“地震”和“住宅”为突破口,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为平台,在全国层面系统性地推动制度实施的开端了。可是一晃汶川地震已经过去十年了,《实施方案》颁布至今也有两年。在这两年中,《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被多次“呼之欲出”、被多次猜测“2017年出台”,但时至今日,仍旧千呼万唤还未出。

当然在另一头,从立法层面,我国属于地震多发国家,但也还无专门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的单行法律进行配套。从国际趋势看,我们曾习惯了灾后损失承担“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举国体制”。但面向未来,总要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举市场之力,最终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分散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新举国体制”。

汶川事后十年。在这条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作者系新浪财经专栏作家、财经观察员,上海市金融青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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