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效力,有效转移农民工意外伤害风险

七月 12, 2018/ 0 评论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要点之一,外出务工则是目前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但在农民外出务工过程中,农民工所面临的意外伤害等风险却未得到有效转移,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转移其潜在风险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课题。保险业无论从自身发展还是从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角度,都应积极响应,通过商业保险运作为广大农民工寻找一条有效转移风险之路。

1 我国外出务工发展趋势及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人口多,农业劳动力人均支配的土地资源少,近年来,农业人口的不断膨胀,更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调查,当前中国农村劳动力约4.8亿人,而农林牧渔业实际需要的劳动力只有1.7亿人,多余的劳动力只能转向非农产业或走出农村寻找就业机会。在全国660多个城市中,农民工已达1.2亿人之多。

近年的各项统计还表明,外出务工收入对全年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极高,已经形成即期或短期农民收入的大头和增长部分主要靠非农产业,而不是靠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形势。

近年我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六成以上外出劳动力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二是近半数外出务工劳动力跨省流动;三是东部地区是外出务工劳动力的主要输入地;四是粮食主产区是外出务工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五是外出务工劳动力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六是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呈上升趋势,且东部地区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七是自发性劳务输出占绝大多数;八是外出务工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九是外出劳务者大多以“非正规就业”方式从业,并具有兼业性和“侯鸟型”的特点,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停止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省市必须限期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职业工种限制,不再干预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取消专为外地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和使用农民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同时,许多省市也都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对农村劳务输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我们还应看到,外出务工农民仍然属于弱势群体,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随着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保障体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来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逐渐消失,集体保障制不复存在。同时,国家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一些政策性待遇,如社会救济、“五保户”、“困难户”等制度亦随之逐步削弱甚至消失,但国家采取的相应补充措施还未到位。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周边及城镇人员生活方式的影响,其利益观、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已经逐渐不再坚持“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维定势,家庭小型化使农村家庭养老的能力逐渐减弱,自我保障能力明显降低。家庭经济的解体,使现代社会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一步步替代了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观念以及价值规律对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冲击日趋强烈,农民迫切要求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家庭自我保障体系不再具有凝聚力。

我国的国内商业保险曾停办20年之久,这期间农村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商业保险,农民对保险一无所知,且由于多年受国家政策扶持,农民依赖政府的思想仍然存在,导致绝大多数农民根本不知怎样寻求自我保障,一家人中如果有一个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家庭都很难支撑高额的医疗费用,因病致贫、因残返贫的事例屡见不鲜。此外,由于农村保险业务的展业成本高于城市,许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不愿做农村业务,或服务网络未深入到农村的问题,使得农民接触保险的机会少之又少,甚至无从投保。

2 开发外出务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对于一个经济刚起飞的国家,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就标志着进入转型关键时期。这个关键时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是充满机遇,又面临各种社会风险的时期。

(一)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农村按国际贫困标准还有1亿多贫困人口,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现代化国家最具标志性的指标,就是农民不再是穷人。因此,实施新世纪的减贫工程,并在“十一五”期间整合农村投入的资源,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框架,切实解决好社会矛盾与持续发展是当前政府面临的关键问题。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又多数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旦遭遇不测或丧失劳动能力,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做好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保险服务,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分散农民风险,化解社会矛盾

劳动关系的紧张会造成普通劳动力供给虚假短缺。近两年来,随着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企业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事件以及群体性劳动冲突突发事件逐年增加,其中,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经常发生雇主随意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扣押身份证、延长工时、增加劳动强度、任意辞退和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情况。

农民工是城市中权益易受侵犯的社会弱势群体,寻找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潜在矛盾,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工农融合的开始,更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三)商业保险参与有利无害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在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农村商业保险业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能为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奠定基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利用保险业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网络等优势参与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保障提供服务平台,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高社会地位,增强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保险公司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运作,拉近与农民的距离,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公司的信誉,提高保险公司的知名度,从而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三是通过参与外出务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掌握市场信息,积累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和与健康有关的各种数据,了解农村群体的保险需求,对公司的核保、新业务的拓展和新险种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3 目前商业保险介入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较低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制约商业保险的发展。

首先,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积极性不高;其次,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影响,农民经济收入水平偏低,经济承担能力有限,支付保费能力较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外出务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与当地经济水平、劳务输出状况、农民的收入和保险意识、交通地理环境、政府重视程度、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等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针对农民工的保险业务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推动和激励机制有待健全。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利润是其本质要求,也是其对所有者(或股东)应尽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为了全局和长期的战略利益而放弃一时一地的赢利,但是一时一地的不赢利必须是为战略全局上的长远利益。如找不到良好的结合点,保险主体参与外出务工农民人身保障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就可能会遇到阻碍。

(三)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极少,发展受限。

目前,保险公司对承保外出务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缺乏成型的经验,运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由于自发性外出务工农民占绝大多数,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尚不健全,且外出农民面临的风险状况非常复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较高的人、财、物、技术、经验数据等方面的要求,加大了开发适销保险产品的难度,增加了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的成本。因此,目前市场上真正适合农民工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少之又少。

4 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探索经营外出务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新模式。

建立外出务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在于减轻农民因外出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只要能有效、可持续地达到这一目标,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在内的各种管理与运作模式。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政策或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发展。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适合外出务工农民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将外出民工纳入保障范围;或制定综合性保险计划,将农民这一群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揽子承保。如安盟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三是对建筑、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可考虑采取“基金模式”,实际就是政府购买保险公司的服务。其基本做法是,政府在依据《建筑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收取建筑工地和矿山等单位的风险事故保证金等准备金,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对该笔基金进行管理,即保险公司承担业务职能,负责金的日常管理、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登记造册、医疗费用及事故赔偿的审核、结报和支付等工作。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由政府提供,基金风险由政府承担。

(二)寻求政策支持,系统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险体制未建立之前,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理应承担起为广大人民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都是一致的。一万面,要共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举措,真正用行动为广大农民提供保障,排忧解难,这也是在农村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未建立之前的一个补充。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商业保险给农民提供保险服务,解决他们的具体困难,使其切身利益受到保护。一个公平、公正、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不仅是对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基础性作用,也对缓解劳动者对就业状祝的不满情绪,激发他们投身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觉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要使广大农民积极参加保险,就必须使他们了解保险、熟知保险,知道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在宣传方式上,要结合农村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的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如:投影、幻灯片、宣传单、板报、墙报、人员讲解等。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保险条款,还要讲明保险与保障的关系,保险与群众利益的关系等。在宣传文字上,既要有适合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又要是农民能看懂的宣传单。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重视商业利益,也更重视社会效益和品牌形象,重视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保险业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有利于广大农民和相关政府部门充分了解保险业参与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扩大影响,提高社会认同度。

(四)结合农村实际,设计适合农民需求的险种。

保险作为商品,必须适销对路。农民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障,最需要的是疾病、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而外出务工农民最担心的是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劳动纠纷等问题,保险公司应针对这一需要积极开发涵盖外出务工农民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新产品,同时灵活设计缴费、理赔查勘等流程。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主要表现为重建社会保障的责任分担机制,减少政府参与,强化个人责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家庭规模日趋减小,社会保险以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城镇低保为重点,目前政府还无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广大农村还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盲区。商业保险应找准切入点,探索与政府共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以此为契机,积极发展县域商业保险市场,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贡献力量。

吴让军/稽核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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