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博弈论,以创新突破保险价格竞争困境

九月 20, 2018/ 0 评论

近年来,经济学经历了一场博弈论革命。199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三位博弈论专家,可以视作这场革命的标志之一。眼下,学习和研究博弈论,对解决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研究一个企业的决策受到其他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反之影响其他企业决策的动态均衡问题。博弈论最广为人知、最生动的例子是大家所熟知的“囚徒困境”,在经济领域突出表现为“价格竞争困境”。假设某个市场仅有两个主体,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那么这两个主体间的价格竞争互动,及其效果可以用以下矩阵进行说明:

从上述矩阵可知,如果双方都要获得最大收益,最好的做法就是甲乙双方都不降价。但实践证明,甲乙双方往往都采取了降价策略,致使双方收益降低,形成“囚徒困境”。

为避免这种困境,市场主体往往会实行价格联盟,统一市场价格,力图通过协议自律的方式达到不降价目的,以求市场所有主体都能获得最大收益,例如“石油生产输出国组织(OPEC)”,2000年我国几大彩电生产商所采取的“彩电厂家价格自律联盟”。但从实践看,这种方式也无法真正解决“囚徒困境”。OPEC组织内讧不断,甚至还发生了伊拉克以入侵科威特来解决石油纷争的事件,而像俄罗斯这样的世界产油大国至今没有加入OPEC。“彩电厂家价格自律联盟”也不过维持了几个月,就因为各厂家不遵守价格约定而名存实亡。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主体都是经济学上所说的“理性经济人”,都能合理地预见其他市场主体为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必然采取降价策略。相应地,为保持甚至获取自身的更大收益,所有的市场主体最终也只能采取降价策略。
而保险业也不能独善其身,也没办法摆脱价格竞争的种种困境。纵观近十年保险业的竞争发展变化情况,价格竞争始终是保险市场竞争的主旋律,时至今日,已经到了惨烈地步。主要表现在:保单费率不断下调,保单折扣比例不断攀升,单均保费收入不断下降,手续费支出不断加大,外部成本居高不下,以违规批退为代表的降价行为屡禁不止,价格竞争的困境一目了然。

为扭转这一局面,保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通过规定统一的费率浮动以及打折上限,实行有限度的价格联盟;通过禁止违规批退,手续费据实列支,控制外部成本;部分地区对部分险种实行共保制度,实现区域的价格自律。这些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和行业自律方式,建立一种价格自律联盟。它在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缓解了价格竞争过度的问题,但从长远看,由于价格竞争中“囚徒困境”的诱因仍然存在,所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恶性价格竞争问题。况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中,这种类似于价格联盟的做法将来在法律上是否能立于不败之地还是个未知数。

今天,保险业又处在了一个关键时刻。

这一时刻,所有的保险人士都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保险业为什么热衷于甚至只会进行价格竞争?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创新不足。由于保险业创新意识不强、创新胆识不足、创新能力低下、创新效果不佳,最终只能陷入价格肉搏战的窘境。

创新意识不强。多年来,保险主体对创新的必要性没有充分认识,而是太强调保险的特殊性。事实上,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无法脱离经济运行发展的基本规律,我们应该“跳出保险看保险”。创新对企业生存发展不仅仅是补充作用,而是关系企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保险主体将没有立足之地。当今世界,受全球经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三大因素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时空间传统概念受到挑战,对创新的深度、广度和持续性的要求也有了更高要求。创新不是局部的改良,而是全面的革新;创新不是肤浅的改变,而是革命性的创造;创新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短暂行为,而是持续性的、长久的战略行为。

创新胆识不足。保险业作为一个风险经营行业,“为全社会减少风险”应当成为我们经营的核心价值。但遗憾的是,保险业对社会政治经济反应敏感度远远不足,不能及时反映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需求,没有与政治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同步,无法从根本上激发社会大众、政府的认同感,没有激发更多的有效需求。

现如今,我国改革到了最艰苦的攻坚阶段,三农问题、医疗改革问题、教育改革问题以及环境问题成为改革的重点难点,也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头等大事,改革的成败将极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对已有改革成果的维护,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保险行业理应积极参与其中,真正创造保险需求。而事实上,我们的保险主体更多是着眼于当下,没有放眼未来,对经济运行前景与保险行业发展的关系没有进行透彻研究,对目前的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没有积极介入,保持一种令人尴尬的沉默。

透过这种沉默,我们看到的是保险主体的创新胆识严重不足。我们更多只关注自身风险,而作为一个风险经营行业,对整个社会运行风险没有足够勇气去积极面对,习惯于经营风险较低的传统产品,宁愿在其中进行残酷搏杀,两败俱伤,也不愿大胆开发符合社会期待的新产品,只是一味回避正常的创新风险。

创新能力低下。与创新胆识不足相对应的,就是我们的创新能力低下。眼下,即使具备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胆识,但仍然存在一个巨大瓶颈——许多时候不知道该如何创新,或创新的成功概率不高。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创新投入匮乏和学习能力偏弱。人们所熟知的不少知名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建立大型研发机构,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努力培育创新能力。而在国内,我们鲜有看到保险企业有类似做法。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短平快的领域,缺乏长期规划,牺牲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另一方面,在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先进经营模式方面,我们下的功夫也远远不足。学习不等于复制,我们也许可以复制安联的组织架构、经营举措,但我们却没法达到安联的经营效果,因为学习要吸收,要转化,要吸取思想精华,在这方面,中国保险业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与此同时,战略合作的观念在业内也还没有形成共识,更多的是热衷于“零和游戏”,而不愿达到“双赢”。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实际上最终还是损害了所有保险主体的共同利益。诸如建立车险黑名单这样一个多赢的信息沟通平台目前都难以实现,这与保险主体间相互不信任、合作观念淡薄分不开。在这种状况下,合作开发产品、合作创新的局面也迟迟无法成形。

正因为创新意识薄弱、创新胆识不足导致了创新能力低下,最终使得创新效果欠佳,而创新效果欠佳又反之影响创新投入,损害创新能力,进一步弱化了创新意识和创新胆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结果必然是动摇了创新理念,固化了价格竞争的决心,使得保险业陷入“囚徒困境”不得脱身。

值得庆幸的是,今天的监管部门和保险主体都已经明显感受到价格竞争的困境,开始清醒认识到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并逐渐提出各种举措鼓励、促进保险创新。在创新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创新经营理念。多年来,保险公司根深蒂固的经营思路就是以规模求效益,强调的是大数法则作用,希望以规模来降低赔付率,利润导向的目标很少被人提及。实践证明,这种思路有失偏颇,规模并不能自然产生利润,还需要有科学的管理,保险业管理环节多,管理难度大,利润构成十分脆弱,需要的是精打细算、细化管理,目前保险公司的粗放管理方式很难产生必要的利润。因此,根据自身情况,在内部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是摆在各保险主体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2、创新盈利模式。随着国家对保险业投资投向渠道管控的逐步放松,投资利润将成为保险主体利润的重要来源。面对这一新形势,保险业的利润模式也应进行适当调整,投资与保险本业并重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投资盈利能力将成为保险主体主要竞争能力之一。

3、创新保险产品。保险行业面对目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应当不回避,应积极介入,开发有效的保险产品,协助政府、社会大众共同应对改革难关,才能与政府、社会大众同呼吸、共命运,才能提升保险行业的行业地位,激发有效的社会需求,从根本上摆脱价格竞争形成的困境。

4、创新合作理念。目前,保险业在合作上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合作双赢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保险主体既是竞争主体,也是合作主体。例如: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合作开发产品,降低风险;在经营产品结构上进行优势互补,战略协作;在管理上进行探索,设立共同的查勘中心,降低成本;共同建立不良记录信息沟通平台,减少保险欺诈……

5、创新服务质量。如今的保险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都比较重视服务质量,但对服务质量的理解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和水平上,只是在执行保险业务流程时追求“多、快、好、省”,没有意识或没有能力进行附加值较高的咨询服务,无法为客户的保险投资、保险理财等经济活动提供规划。今后保险服务的竞争应尽量往这方面发展,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目前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还要采取各种方法促进各保险主体转变观念,强化创新意识,加强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鼓励加大创新投入。目前,各保险主体的创新还只处在自发状态,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凭行政手段要求各保险主体保证一定数量的研发支出,以此强化行业创新意识;另一方面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创新基金,对重大的创新课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突破性的创新给予资助、奖励,渲染创新氛围。

二是规范竞争,着重加大执行市场退出机制。目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规范竞争上主要采取一些行政手段,构建价格联盟机制,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得到落实执行。但正如前文分析的,由于“囚徒困境”的存在,这种价格联盟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竞争无序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刚柔并济,柔性措施就是以各种手段鼓励、促进保险主体转变观念;刚性措施方面就是要求保险主体必须真实反映经营活动,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给予严惩;同时加强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加大市场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实行终极管控。

张建全/驻福建分公司稽核调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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