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担保不当回事儿
在进行汽消险欠款客户的追欠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些担保人虽然为购车人提供了担保,可他们并不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系列责任,他们只是简单、纯粹地想帮朋友的忙,或碍于面子,对朋友提出的要求不好推辞,糊里糊涂地担当了一个担保人的角色。当购车人出现欠款,甚至不知去向,需要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时,他们才心急如焚,叫苦不迭。有的担保人事后意识到担保的重大责任后,要求撤销担保协议,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协议,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作为当事人之一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担保人撤销担保协议的要求,则担保人仍需继续履行其担保责任。汽消险中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在担保协议中特别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保证担保的方式分为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这一权利叫先诉抗辩权又叫检索抗辩权。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同样,在汽消险业务中,当购车人不能或不愿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向贷款人还款时,保险人即可要求担保人配合保险人督促购车人按约还款。如购车人连续三期未向银行还款,且经催促无效,致使保险人发生赔款时,担保人应按担保协议约定,代购车人偿还已到期借款本息,否则保险人有权扣押其财产。而以上行为无须等到法院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之后实施。由于担保人是代替购车人即债务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所以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因此,在为购车人提供担保之前,行为人应认真、细致地阅读相关的汽消险担保协议,全面了解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在确认购车人有稳定、足够的收入用以偿还银行贷款,且信用良好,购车用途合理等情况后再实施担保。而作为保险人,应从维护其它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汽消险的承保过程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中包括了帮助担保人了解其所应承担的一些具体义务,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
而在担保协议生效期间,担保人并不仅仅是在购车人不按期还款时,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还应经常督促购车人按约还款,并随时留意购车人所购车辆及其他财产动向,以便购车人一旦违约时,能够配合保险人及时扣押该车辆及其他财产。
只有帮助担保人真正全面地了解了其权利与义务之后,所签订的担保协议才能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才能更好地遵循《担保法》中自愿的原则,以促进汽消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李英飞/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