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不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三月 9, 2018/ 0 评论

法律信箱:

我是一个在深圳居住了十年的深圳人,前不久,我一个内地朋友李先生想在深圳买部私家车,就向我借了身份证。车买后第五天,李先生的另一个朋友刘先生要借车办事,李先生碍于情面将车借给了刘先生。结果,刘先生在驾驶该车辆时因车速过快,将正要过马路上学的十岁女孩倩倩撞成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并有可能成为终身残疾和弱智,公安部门认定刘先生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八万元赔款,但肇事司机却拿不出钱来赔偿,倩倩的家境也不好,已经为治病花了不少钱,倩倩需要进一步治疗和康复。有人说这辆车的车主也要承担责任,可李先生又下落不明,于是倩倩的父母将我和刘先生告上了法庭。我心里不服,倩倩不是我撞的,我也不是这辆车的主人,怎么会成被告?法院会判我承担赔偿责任吗?张女士

张女士:

您好!来信咨询的问题很有代表性。从上面您介绍的情况看,我认为倩倩的父母将您作为被告,要求您承担倩倩因被撞而发生的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还是有道理的,相信法院将来的判决对你也是很不利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赔偿,在赔偿损失后,垫付者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

从这一规定我们明确知道驾驶员无力赔偿且又无单位时,由车主负责赔偿的法律根据。那么你又是不是这辆肇事车的车主呢?我的答复也是肯定的。本案存在两个车主,一是实际购买和使用、并享有和占有处分车辆权利的李先生;二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名义上的车主即张女士您本人。因此,您和李先生在本案中均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现在李先生下落不明,理应由您先赔偿。当然根据法律的规定,您在赔偿后有权向李先生和刘先生追偿。使您成为本案肇事车辆车主的主要事实依据就是李先生借用您的身份证购买了该车,也就是说您出借身份证的错误行为导致您承担了赔偿责任。

我们应当知道,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的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只能本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5条也作出了规定:身份证不能转让、出借;不能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自我国开始实行身份证制度以来,大多数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都遵守了国家法律规定,但也有不少人法制观念淡薄,将自己的身份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张女士的教训看来是很深刻的,在此,法律信箱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并要防止身份证被冒用和盗用,特别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用身份证办理的业务越来越多,买房、取款、买手机、股票交易、买车等等,请大家千万不要由于情面而出借、转让自己的身份证。(刘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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