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洗钱风险,警惕“他洗钱”“自洗钱”及虚拟资产交易
文/陈威 合规部

近年来,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洗钱上游的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且不断翻新。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本期“合规学堂”就通过对典型洗钱案例的分析,帮助大家了解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的典型形态和危害性,共同提高我们对洗钱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名词解释】
自洗钱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他洗钱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反洗钱
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典型案例一:陈某等保险诈骗自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朱某华在经营汽车修理服务公司期间,伙同邓某、陈某等10人故意制造了16起交通事故,骗

取保险金26.8万元。2020年10月3日,朱某华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华安排同车人员龚某冒充该车驾驶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并予以赔付理赔金2.92万元,其中1笔2.8万元汇入邓某个人账户,另1笔1200元汇入某汽车修理厂账户。邓某明知是朱某华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付所得款项,仍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账款2.92万元。2021年5月9日,朱某华故意将车淹没受损,并安排陈某冒充该车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予以赔付,理赔保险金3万元汇入陈某账户后,陈某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了朱某华。
【案情分析】
朱某华通过开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保险诈骗。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躲避资金追踪、筛查,邓某、陈某提供自身银行账户收取保险金,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赃款,对赃款实施了动态“漂白”。而邓某、陈某在明知赃款是朱某华通过骗保得来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银行账户替朱某华收取赃款,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在表面上使得将朱某华通过保险诈骗得来的脏钱“合法化”,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赃款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构成了自洗钱犯罪。
(案例选自《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典型案例二:陈某虚拟货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岁的陈某因被公司裁员,经济压力骤增,遂在某视频APP上搜索快速赚钱的方法,经网友推荐得知可以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接受资金从而获利,且可以通过境外“飞机”软件找到相关资源。陈某随即下载了“飞机”软件,并在软件内认识了一陌生男子,对方要求陈某提供银行卡接收和转移资金,并承诺按照流水的40%-45%给予好处费。陈某同意后,先后找到张某、蔡某、曹某收购银行卡并将银行账号通过“飞机”软件发给上游,通过充值“USTD”(泰达币)虚拟币向上游上交押金后,等待上游诈骗资金进入银行卡内再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将钱转出,扣除应得的好处费后再通过充值“USTD”虚拟币的方式将钱返还给上游,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诈资金共2.35万元。
【案例分析】
陈某通过充值虚拟币和利用支付宝账户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诈骗资金转移,是一种事后窝藏和帮助躲避侦查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最后,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陈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2日,陈某获有罪判决。
(案例来源:“蕲春检察”微信公众号)
【温馨提示】
洗钱犯罪是一种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不仅是为犯罪活动提供掩护和转移非法资金的渠道,还助长了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对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面对纷繁复杂的洗钱行为,我们也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保护好自身权益,远离洗钱风险:
1.务必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证件、账号等重要信息,不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金融账户。
2.务必选择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远离不安全的链接。
3.切勿随意帮他人过渡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身份识别和过期资料更新。为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请配合金融机构确认身份信息。身份证件到期更换后,也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5.对于不常用账户,需要及时注销。发现账户异常时,请马上向有关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