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董监高责任险的作用和意义
文/黄龙章 财产险部

在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既承担推动企业发展之重任,也面临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对董监高个人造成经济与声誉上的损失,还可能影响公司稳定运营及市场竞争力。随着公司治理手段的持续革新,董监高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作用和意义日益凸显。本文将从法律视野出发,探讨董监高责任险的起源、发展、义务架构变革、司法实践以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起源与演进轨迹
董监高责任险是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保障的职业责任保险。20世纪30年代,美国股市的大崩盘引起美国对公司治理的重视,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

《1934年证券交易法》随之颁布,二者对董事的信义义务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并分散其履职风险,董监高责任险应运而生。
我国董监高责任险首见于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在正常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紧接着,证监会于2002年又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第39条明确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其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然而,在随后的董监高责任险发展过程中,我国市场对董监高责任险的反应并不积极。
直至2020年,我国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成为关键转折点。新法不仅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还引入了集体诉讼制度与投资者保护制度。同年,“瑞幸事件”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爆发,进一步引发社会对董监高履职情况的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开始积极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近两年来,证券集体诉讼案件的真实落地案例较少,导致上市公司对董监高责任险的购买动机又略有下降。但随着2024年7月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这一局面再次迎来改变。新发布的《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董责险制度,并且扩大了董监高信义义务的义务范围。2024年,国内累计已有475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较上一年度增长34%。
二、义务架构变革
(一)实体义务变革
实体上,2024年《公司法》采用“一般+列举”的立法模式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进行规定。其第180条先以一般规定的方式将信义义务划分为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这一举措显著厘清了两者的界限,有效避免了以往

因概念模糊而导致的适用混乱。例如,忠实义务侧重于禁止利益冲突行为,而勤勉义务则侧重于在履行职责时的合理注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精准的判断依据。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则分散于2024年《公司法》各章之中,详见表1。
(二)程序义务变革
程序上,2024年《公司法》第183条构建了系统的程序性审查机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知晓相应信息时,根据法定的表决机制进行相应的审议。2018年《公司法》第148条采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交易”的思路,明确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该条款是在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包括绝对禁止的关联交易与经许可可从事的关联交易。相较而言,2024年《公司法》构建的程序性审查机制,旨在限制关联交易,而非禁止关联交易,在保障公司利益同时,也充分尊重了董事的商业判断权,实现两者的有效平衡。详见表2。
三、司法实践观察
(一)域外司法规则借鉴
董监高责任险的核心功能在于转嫁董监高因违反对公司信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风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强化的审查(enhanced scrutiny)”“完全公平规则(entire fairness rule)”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司法规则,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规范董事行为的司法审查体系。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将公司的交易划分为日常经营类交易与所有权益类交易,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司法审查的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日常经营类交易,法院认为,董事通常只需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即可免于因该决策而承担个人责任。“商业判断规则”的核心理念在于假定公司董事在做出决策时是基于充分的信息、善意且诚实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该规则旨在保护董事在商业决策中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避免因担心承担过度风险而在决策时过于谨慎,从而阻碍公司正常发展。然而,对于所有权益类交易,如公司的合并、公司股份发行及回购等重大事项,法院则会采用更为严格“强化的审查”标准,在不同交易场景下提出特别要求。上述规则主要适用于董事与公司并未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的情形。当董事与公司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时,法院会采取“完全公平规则”,要求交易在程序和价格条件上都必须达到完全公平的标准。具体而言,公平交易涵盖了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架构、协商过程、披露经过、批准方式等多个方面;而公平价格则包括交易资产、市场价值、收益、交易预期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市值的各种因素。
(二)本土司法实践发展
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董监高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方面,也正逐渐形成统一且明确的标准,并且相较于以往,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平衡。2024年《公司法》所确立的信义义务体系,以利益冲突为核心的忠实义务与以合理注意为核心的勤勉义务相互交织,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在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与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043号中,法院在认定董监高是否构成善意时,重点关注其是否履行了信息履行披露义务,并对披露的及时性、完全性、有效性进行了综合考量。而在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31号中,法院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

履行职务;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从程序上考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同时从实体上考察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事由。上述判例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也与2024年《公司法》第183条与的规定相呼应,即要求董监高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必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由此可见,董监高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是否遵循公司治理程序,是认定其是否履行信义义务的关键因素。
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682号明确指出,该义务的核心在于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其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大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否则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亦支持这一观点,强调在认定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义务时,应重点从利益冲突角度实质考察董监高是否存在获取私利的行为;在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案例(2024)京01民终9626号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首先,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须以善意为之;其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负有在类似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最后,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方式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案例(2021)粤01民终1056号亦赞同此观点,参照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判断董监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此外,根据(2018)吉民终645号与(2016)京01民终5551号案例,董监高的合理注意标准还会结合公司内部规定、行业基本要求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由此可见,董监高的勤勉义务认定,既建立在商业判断规则的基础之上,又兼顾公司内部规定以及行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董监高履行信义义务方面已逐渐趋于完善,旨在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在实体层面,法院以董监高是否获取私利作为重点考察是否履行忠实义务,同时依据商业判断规则判断是否履行勤勉义务;在程序层面,法院重点考量董监高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是否通过公司治理程序,以此判断董监高是否善意行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彰显保险功能
作为一种职业责任保险,董监高责任险旨在为董监高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行为不当、疏忽大意等原因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和损失提供全面保障。该险种不仅可使董监高免受因管理决策失误而导致个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还向其支付因应诉而产生法律费用,从而通过提升董监高的风险承担能力,促使董监高做出更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
(一)缓解内部人控制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逐渐从以“股东会中心”走向了“董事会中心”或“经理中心”。我国封闭公司中,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董事身份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在此情形下,独立董事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现象。然而,各国法律在逐渐加重独立董事的职业责任,若缺乏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可能无法实质运行,进而阻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二)发挥董事经营潜能
在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指挥者,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董事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转嫁途径,使其能够在承担相应职责的同时,无需过度担忧个人相关风险,可更好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采取更为大胆、富有创意的管理决策,以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整体业绩,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制度背景下,董监高责任险不仅为董监高提供了必要的风险保障,还在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展望未来,随着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董监高责任险有望迎来更为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承保能力方面不断提升,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为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