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朋友寄存的药品的损失,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夏天,朋友将其一些药品交给我,并对我说:“这些药品是外国进口的,必须冷藏。我家没有电冰箱,无法冷藏,你帮我把这些药品存在你家的电冰箱中。”由于是朋友,我就没有拒绝他的要求,将这些药品放在了我家的电冰箱里。过了一段时间,由于工作需要,我到外地出差了一个多月,回来后方知:在我出差离开家不久,由于电冰箱的稳压电源发生故障,导致了电冰箱停止工作,电冰箱中的药品由于气温高的原因,而失去了原有的功效,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多元。我把此事告诉周围的同事,同事都说,我与朋友之间就药品的存放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而应当对保管物在保管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想:我出于好心替他存放,又没有收任何费用,现在还要赔偿损失,这样不是太冤枉了。请问:对此损失,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赵先生
赵先生:
您好!根据您上面介绍的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规定,我认为你对此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来分析你与你的朋友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2)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劳务,故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3)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4)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保管合同,也可以是无偿保管合同。本案中,你的朋友因为自己没有冷藏设备,请求你替他保存必须冷藏的药品,无论你出于什么目的,结果是你答应了他的请求,并将药品已经存放在你的电冰箱中。可见你们之间就药品的存放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同时,由于你在保管药品的时候并不要求朋友付任何报酬,可见你的保管行为又具有无偿的性质。因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其次,我们再来看你作为保管人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在保管期间造成的损失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保管人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因而,如你能够证明自己在保管药品期间没有重大过失,你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你前面介绍的情况看,你能证明造成药品失去原有功效这一损失是因为电冰箱稳压电源发生故障,导致电冰箱无法工作,对于电冰箱稳压电源发生故障这一情况,作为你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换句话说,电冰箱稳压电源发生故障并不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因而,药品在保管期间的损失并不是你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综上所述:虽然你与你的朋友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因你是无偿保管,且你对药品的损失又没有过失,故你对此损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