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车险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防范措施

七月 25, 2018/ 0 评论

一、空白单证的管理

常见问题是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只管发单不管检查核销,且为了图省事,一次发单量过大,既加重了基层单证管理的成本(例如库房的占用,盘点的量大),又不利与风险的量的控制。因此必须要有健全的单证管理制度,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关键要点是分公司的单证管理要定期对基层出单点的单证进行帐物相符,各单位管理员的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对于单证管理的质量非常重要。

二、投保单

常见的问题是填写栏目不齐全,无投保人盖章或签名,被保险人信息栏目空缺。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之一,是要约的书面化形式,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投保意图,因此必须是项目填写完备,最重要的是经过投保人确认后,单位业务盖公章,个人业务签名,最好记录身份证号码,才是完整的要约,要指出的是业务员在续保时图省事,自行代填写的,往往容易在这方面存在欠缺。保险人的承诺应当是对投保单所载事项的无条件的接受,投保单上如果保险人擅自增加特别约定,应当再次征求投保人的确认同意,如果增加新的内容应当视同为反要约,应经过投保人的确认,方可出具保险单。此外,投保人的信息应当是公司的资源,不应当成为业务员垄断的个人资源,要提高公司的车险续保率,必须加大公司介入业务,与客户联系的力度,因此,首先要从客户的信息栏入手,公司掌握客户的资料,防止因为业务员的个人变动导致业务大的流失。为此,有必要先从大客户和潜力客户的资料档案入手加以建立,之后逐步扩大客户档案建立的范围。

三、保单

常见问题是保单栏目与投保单不一致。保单作为要约的承诺应与投保单重要事项内容一致,以通过核保后的投保单为依据签发保单。应注意的是保单栏目必须全部使用出单系统的电脑出具,不允许手工填写当时无法填写的栏目,例如:新车的牌照号码栏目等。

四、批单

实践中由于批单使用量小,加之宣传不够,导致重视保单而轻视批单,常见问题,批改的措辞不规范,随意性大,有的该使用批单的未使用。因此批单不仅是发生变更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因为批单的法律效力优先于保单,如果只重视保单而忽视批单无疑于单证管理的漏洞大开。为了满足车险重要单证的监管规定与业务需要,批单可以复印,加贴在原保单上,并应加盖骑缝章。凡对于保险合同中11项重要事项做改动变更的,必须通过加贴批单的方式予以变更,发生变更的以批改后的批单所载内容为准,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合同。那么对于车辆保险发生过户后,如果新的车辆体制改革有人前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应当如何操作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现在是对原保险合同进行批改,而批改行为完成前,原保险合同约束的是原合同项下的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所以批改仍应由原合同项下的投保人来提出变更申请才合法,对于新的所有人直接来办理批改的,保险公司出单内勤应当如下操作:通过原投保人书面提出批改申请的同时,提供变更的委托书(最好由保险公司统一格式和内容)。操作的要点是:无论批改申请还是变更委托书上必须有原投保人的有效签名或印章,(如果投保人是单位,必须提供与原投保单上一致的印鉴,如果投保人是个人,必须在个人签名的基础上,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符合无误后视为手续齐全,并由核保人核保同意后由内勤签发批单,批单的正本交被委托人,副本与身份证影印件、批改申请、变更委托书一并与原承保档案(投保单、保单副本等)合并留存。由此给我们一个提示,承保手续必须严谨,避免轻视投保手续的行为,在核保时对重要事项认真把关,以免承保后发生批改时难以与原印章或签名核对。此外,笔者个人认为,对于车辆过户的,因为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会伴随产生投保人的变更,因此,必须注意一点,在批单上变更被保险人的同时,应同时明确投保人是否变更。

五、抄单

常见问题是抄单的形式多样化,不规范,有使用投保单抄单的,有复印保单副本的,此外,就是未全面反映出保费到帐情况。因此,首先要明确抄单的目的是什么?抄单是理赔工作确定保险标的,承保险种,保险期限等重要事项的依据,是为了真实反映保险的整个承保状况以及承保过程中有无发生变更包括投保人是否履行了交纳保费的义务,才能以此确定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完整的抄单必须反映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始保险合同内容,二是曾发生过的批改内容,三是保费交纳情况(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日期)。因此,抄单必须在全面反映上述内容之后由相应的抄单人员以及复合人员签名,并加盖“抄单”字样印章。以及抄单的日期,才能作为赔案的依据。

六、业务印章

常见问题是印章使用不规范,保管不严格,或事先在空白单证上加盖了印章,新印章发出使用而旧印章尚未收回等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印章包括承保、理赔、骑缝章、注销、作废章等,真实的单证加真实的印章就意味着公司对外的责任,所以各类印章同重要空白单证一样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基础性管理工作,应当加以严格管理,首先,是印章制作,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执行部门,责任到人。重要的是决不可以提前在空白单证上加盖印章,人为地产生漏洞。正确的做法是出单后,经过符合无误后再用印章,印章应由专人使用与保管,切忌随意摆放。印章的管理部门应对各类印章分别编号,预留印章的印鉴,以备今后核对,登记后由领用单位的经办人员签字领取,如果印章需要更新,旧的印章必须作废回收、销毁,防止同一功能的印章新旧并用,特别是已停止代理业务的以往代理点的印章回收核销工作尤为重要。此外营业单位的空白单证与印章应当由不同的岗位分开管理,同时重要单证和印章的保管人员应当是正式员工,并有担保人。此外,注销章,作废章等应当区别使用,做到用印准确。

七、有效单证的风险防范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在投保人尚未交付保费的情况下,业务员就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投保人的现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的“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换言之,如未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此义务,则保险合同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投保人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正是保险作为有偿合同的体现。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给经营带来风险;对于一份投保人违反自己的义务规定业已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收到保费就将保单和发票交给了投保人,则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就可凭借其手中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法依据提起索赔。值得思考的是:一是如何改进或完善现行保险单证的功能,做到既能方便客户实际操作程序的需要,同时又能满足保险公司自我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目的,防范经营风险。二是要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规统一制订关于保险合同生效与交付保费二者关系及其结果处理的具体操作管理规定。

八、车辆盗抢险承保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全车盗抢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一个重要附加险种,车辆盗抢险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车辆必须领取了正式牌照。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办理上牌手续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便产生了保险承保中的问题,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大多是采用在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栏加注约定:“上牌7天之内被保险人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盗抢险批改后方可生效”。客户在投保当时是将盗抢险与主险等其他险种一起购买的,而由于当时尚未获得牌照,因此,在等待期如果一旦发生车辆盗抢,按照条款和上述特别约定,不具备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而事实上又是在投保的当时支付了盗窃险的保费,从合同的公平性来说显然是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户将上述现象称为“保险缩水”。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在承保方式上加以改进,使之合理化,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性。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一是按照目前一并承保主险和附加险(包括盗抢险)的做法,加注上述约定,待被保险人上牌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批改手续后,盗抢险从办理批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行效,同时保险人必须对保单主险开始生效到盗抢险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内保险人未承担盗抢险赔款偿责任所对应的短期保费出批单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予以退还投保人,以体现保险合同的权义对等性;二是承保当时只承保盗抢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暂不承保盗抢险,待被保险人获得牌照后,到保险公司通过批改,加保盗抢险,盗抢险自办理批改的次日开始生效,盗抢险保费从批改的次日至原保险合同终止日按照实际承保天数计算收取。但必须注意的是采取前者便于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办理批改手续,使盗抢险生效,获得保障;而采用后者有些被保险人会疏忽再办理批改加保盗抢险,减少了保险保障,此外,由于是否投保盗抢险的主动权在被保险人手中,不能排除先出险后加保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从保护保险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必须防范这一人为风险,对于加保车辆采取严格的验车制度核保制度,可使承保方式得以完善,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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