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找回后归谁?

七月 25, 2018/ 0 评论

律信箱:

我是XX公司的职员,我的工作职责之一便是为公司处理保险事务,最近我遇到一件事情不知如何处理,特向您们咨询,望予解答。事情是这样的:

去年,我公司有一辆新购买的轿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基本险和附加盗抢险,该车购车价为人民币300000元,保额亦为30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后该车在九九年六月份被盗,报案后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我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XX保险公司向我司赔偿人民币13万余元,然后我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今年初,我们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称车已找到,且该车已被XX保险公司领回。现在我司欲退回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而将该车领回,但是不知在我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后,我司是否还有领回该车的权利。再者,我们后来看到该车右前侧有轻微碰撞痕迹,修复费用大约需要人民币2000元,那么如果我们可以领回该车,则对该车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可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XX公司职员
王小波

王小波: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看起来简单其实却复杂,因为虽然答案容易给出但是原因却很难说清楚,下面让我来试作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的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由我国保监会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第6条也作了同样的约定。乍一看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似乎有所冲突,但稍作思考便会发现二者并不抵触。因为保险法规定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对应权利的归属,未涉及被盗抢财物被找回后保险标的的归属问题。而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则是保险标的被找回时的权利归属问题。因此保险条款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可见,保险公司不但在其未全额赔付的情况下应当将车归还贵公司,而且即使是在保险公司作了全额赔付的情况下,若贵公司请求其归还车辆,其亦应归还。

保险条款如此约定的原因,经翻阅有关书籍未找到答案,笔者试作法理分析如下:保险标的发生盗抢损失后,被保险人取得赔偿并出具权益转让书,虽然这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其亦无不公平之处,但我们应该看到被保险人并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权益转让书与买卖合同是不同的。而且,盗抢险的权益转让书与车辆损失险的权益转让书也完全不同,因为后者有明确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把权益转让书视作一份合同的话,则该合同存在一个解约条款:当被盗抢的保险标的被找到时,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即要求取回原保险标的,退还保险金。同时,因该项解约条款产生一项附随义务,即保险人在领回保险标的后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且不得处分该保险标的。而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请求归还保险标的,亦可放弃该项权利。但只有在被保险人表示放弃后,保险人方可自行处分该保险标的。

综上,贵司可以在退还保险金的前提下请求保险公司归还被保险车辆。

另你提到的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理的问题,因该损坏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属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因此可以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钱继恒)

评论一下?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