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再保险角度谈“12·1”青岛火灾案件处置经验

五月 27, 2019/ 2 评论

文 再保暨国际关系管理部

再保险是保险企业转移自留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科学的再保险安排,也是保险企业专业风险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在12.1青岛火灾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凭借我司2017年非水险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的作用,将我司保险损失维持在可控范围之内。

科学的再保安排,助险企管理能力提升

基于公司2017年合同再保险的安排,我司彼时的非水险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为我司财产险业务提供最大承保能力人民币12亿元。“12.1青岛火灾”的案发时间是2017年12月1日,被保险人中远海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持有我司财产一切险的保单一份,保障金额人民币12亿元,经核实,该保单属于公司2017年非水险险位超赔合同(以下简称“再保合同”)的保障范围。

“12.1青岛火灾”中,中远物流的保险损失最终核定为人民币4.43亿元,损失超过我司2017年非水险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的起赔点人民币2000万元,达到了再保合同的第四层赔偿范围,合同赔偿限额人民币4.23亿元。换言之,根据该合同所提供的再保保障,为我司摊回保险损失人民币4.10亿元(扣除复效保费后)。科学的再保险安排,也有力推动了案件处置的及时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分摊了保险企业的自留风险。

有效的内外沟通,助再保摊回及时高效

2017年12月2日,再保暨国际关系管理部在接到财产险部的损失赔案通知后,即第一时间通过邮件形式将案情概况通报了再保合同的19家再保人。首席再保人慕尼黑再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慕再”,贝氏评级A+,合同承保份额25%)当即做出反应,联合合同第二大份额接受人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简称“瑞再”,贝氏评级A+,合同承保份额22.5%)成立专案小组,提出前往损失现场进行实地查勘,我司同时每周向再保人及时通报收集到的案件进展信息。

在案件实际处置过程中,专案小组通过十八次电话沟通会议,全程参与了这一案件的处理及重大决策的拟定工作,并积极利用再保人资源为本案件提供了许多技术性支持。

为更有效地与再保人达成对案件理赔的共识,在案件处理前期,我司副总裁兼再保暨国际关系管理部总经理张琳博士还与财产险部总经理王巧等公司专家前往北京,与再保人专案小组展开了面对面交流沟通,让案件交流高效、高质。由后期的再保摊回效果可见,本次现场沟通会议为保险人与再保人之间的后续配合奠定了信任的基石。

案件处置透明化,保证摊回效率更高效

在实务操作中,再保摊回是再保险的主要职能之一,并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现金流的稳定性。

该赔案在减损后最终核定保险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43亿元,共涉及59家货主不同种类的期货交易橡胶损失。鉴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各受损货主所提出的理赔诉求不一,我司采取了分段赔付办法,将主要的保险损失赔付分成五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间隔为10-20个工作日,再保暨国际关系管理部在收到财产险部提交的赔付资料后,当日即向相关的经纪人和再保人发出再保摊回请求。由于再保摊回次数(五次)高于常规次数,高次数的再保摊回请求增加了再保人内部管理和时间成本,实际摊回所消耗的时间也随之增加。为尽量提高摊回速度,再保暨国际关系管理部在处置过程中,时刻注重与再保人的及时沟通,保证再保人能够实时掌握前端处理进展,使案件的处理过程得以最大程度透明化。另外,案件处理还采取了将实际赔款入账时间计入再保经纪人的服务考核范围等措施。在五次再保摊回过程中,30%的再保摊回赔款到账时间维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其余70%的再保摊回赔款到账时间维持在40个工作日左右,大大减轻了我司的现金流管理压力。

总结得失,收获与建议

根据再保险的原理,保险公司购买超赔再保险合同保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将高于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范围之外的保险责任转嫁给再保接受人,避免重大赔付损失的发生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结果,甚至是利润表。再保人的偿付能力是评级机构观测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优质的再保人不仅能为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能力、支付摊回赔款,还常常需要担负起智囊团的责任,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性业务意见和支持服务。但在实际中,再保人的服务品质对评级结果的影响极其微弱。基于此,建议保险公司首先就自身整体业务进行综合性分析,建立健全的再保险管理办法,以制度办法对再保人进行客观性评估。同时,配备对再保险市场具有充分认知的管理者,掌握各家再保人资质、特点以及内部各职能的经验,在理性和人性的判断之间取其平衡。

再保经纪人是保险人与再保人之间合作的媒介,前期工作主要是匹配双方的业务需求,当需求落实后,业绩终将是要反映在现金流方面。高效的账务结算能力、再保摊回赔款收集能力应当被纳入经纪人的考核范围,更多地采用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经纪人,以此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现金流的稳定性。
综上,本文结合此次案件处理经验,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升的建议有三:第一,优质的再保人需要精心挑选,而非单纯以评级结果作为衡量标准;第二,再保经纪人的服务不仅仅体现在前期业务沟通方面,后期的账务管理亦是工作重心;第三,凡是触发再保险合同赔案通知条款的保险损失、自然灾害,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再保暨国际关系管理部。建议全系统在处置大案要案时,在进行相关决策前,务必在取得首席再保人的认可之后再推进案件进程,并且在获得首席再保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再进行赔款支付,这可以有效减少再保人内部审核流程,从而获得更高效的再保摊回,减小公司由于支付重大保险赔款而造成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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